民法典担保法改变也挺多的,其中,《民法典》对保证合同的规定,与《担保法》相比较发生了诸多变化。
“关于保证担保的规定,确实有较多变化。其中一类可以总结为‘文字性变化’,比如在原有规定内容之上存在文字的增加、减少、表述方式的变更等,使得法条表述更为简练、精准;另一类则可以称之为‘实质性变化’,比如整个法条内容的新增以及对原本法条含义实质性变更等。在实质性变化内容中,最具颠覆性的变化当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该规定内容改变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二、民法典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1日实施)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综合上面所说的,《担保法》已于12月31日终止,由新的《民法典》正式代替,而且在新的法条中也对之前的法条做出了很多修改,主要是更人性化,更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利益,担保人为债务人进行担保,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况之下 ,不一定全部的责任都会由担保人来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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