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罚款多少要求听证?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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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若是达到下面的数额,就可以申请要求听证。具体来说,如果被罚者是个人,则被处5000元以上罚款的情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若被罚者是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则拟定罚款高于五万元则需要组织听证。
环境行政处罚罚款多少要求听证?

一、环境行政处罚罚款多少要求听证?

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若是达到特定数额,就可以要求听证。具体的数额规定如下: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的;

(五)拟责令停业、关闭的。

二、听证主持人是谁?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

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速录人员协助记录员工作。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主持听证程序;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宣布结束听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上述职责。

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决定将有关听证通知及时送达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等听证参加人;

(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符合回避条件的,自行回避;

(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

(二)是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是听证陈述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

(四)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

(五)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六)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鉴定、监测人员。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立案处理环境处罚案件之后,若经过审查,拟作出的是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是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那么在作出之前,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若是提出听证的要求,那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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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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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隔壁的工厂生产的东西超级污染空气,所以我想知道,根据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设定,破坏环境怎么罚啊?
[律师回复] 违反《环境保护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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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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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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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环境侵权的免责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
在明确污染侵权责任基本条件的同时,国家法律还规定了排污单位免于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
主要包括3种情形:
一是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现行环境法律,它主要是指地震、海啸等极端自然灾害和战争。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还特别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可见,即使发生地震等极端自然灾害,排污单位也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损害,否则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受害人故意。如果环境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三是第三人。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实际中,第三人通过钻孔等破坏性方法盗窃输油管道中的石油,由于盗窃人未能有效封堵,导致农田、海域污染的案例,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多由输油管道的管护单位先行赔付农民污染损失,继而再向第三人追偿,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环境侵权的构成
关于环境侵权的构成,有两要件说:
(1)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
(2)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有三要件说: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3)须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要件说为目前国内理论界的通说。从三要件说可引申出环境侵权的三个要件,即行为之违法性、损害之事实性和行为与损害之因果关系性。在环境侵权的构成上,需要用公平理念来澄清或解答的至少有环境侵权的违法性和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这两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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