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及时组织听证,听证举行时由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主持,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二、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立案
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制作流程中,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重要阶段:
首先,发生案件并进行立案。当发现案件线索并经过初步核查及核实之后,如认定其依法应予以立案处理,则由办案机构及时进行立案。立案乃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关键环节以及法律依据。
其次,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对案件进行审核评审。
紧接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告知,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举办听证会。第四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应按要求编制标准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文书上需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日期,则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署批准的日期为准。
最后,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机构告知当事人享有参加听证程序的法定权益。当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时,该行政机构应迅速且仔细地组织并合法举行听证会。在案情讨论过程中,将由与其案件并无直接利益关联的公正人士担任主持人;调查人员则需提交相关证据,详细描述涉嫌违法行为以及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对结论进行申辩,并可以要求提供机会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正当性的证据。听证会需要书面对整个过程进行详细记录,所有文件在此环节应经当事人审查确认无误后予以签署或者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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