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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条
【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二、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条件有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应具备下列条件:
其一,环境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作为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
其二,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条件,即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其三,环境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是存在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的存在,且该违法相对人须具备相应的法定责任能力。
其四,环境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是对违法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追责时效的,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我国行政处罚责任的一般追究时效为2年,其他法律可以规定特别追责时效。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根据法律规定,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于环境污染的问题我国一直是非常重视的,也针对环境污染专门发布了《环境行政处罚法》规定。规定在对于环境行政处罚中,主要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方式,其中警告和罚款的处罚方式相对是较轻的,如果行为人还不能进行整改的话就可能会实施较重的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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