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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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形式有以下几种: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产整顿;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5、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种类。
对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哪些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条

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二、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条件有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应具备下列条件:

其一,环境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作为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

其二,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条件,即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其三,环境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是存在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的存在,且该违法相对人须具备相应的法定责任能力。

其四,环境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是对违法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追责时效的,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我国行政处罚责任的一般追究时效为2年,其他法律可以规定特别追责时效。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根据法律规定,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于环境污染的问题我国一直是非常重视的,也针对环境污染专门发布了《环境行政处罚法》规定。规定在对于环境行政处罚中,主要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方式,其中警告和罚款的处罚方式相对是较轻的,如果行为人还不能进行整改的话就可能会实施较重的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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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争议的救济方式,都是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诉讼通常情况下在申请了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之后,向法院起诉,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需要好好区分之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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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有什么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生态保护补偿,主要是指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2021年5月,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该意见确立了“谁受益,谁补偿”的基本原则,并明确到2020年,要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总体上不外两方面:一方面,加强行政手段的运用,由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推动生态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这是我国目前开展生态补偿的主要途径。另一方面,加强市场手段的运用,通过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协商,达到生态补偿的目的。在这方面,地方已经积累了成功的经验。2021年3月,财政部、环保部印发《关于启动实施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的函》,明确由财政、浙江和安徽政府各出一部分资金,通过相互协商,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效果明显。
生态环境补偿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生态保护补偿,主要是指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2021年5月,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该意见确立了“谁受益,谁补偿”的基本原则,并明确到2020年,要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总体上不外两方面:一方面,加强行政手段的运用,由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推动生态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这是我国目前开展生态补偿的主要途径。另一方面,加强市场手段的运用,通过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协商,达到生态补偿的目的。在这方面,地方已经积累了成功的经验。2021年3月,财政部、环保部印发《关于启动实施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的函》,明确由财政、浙江和安徽政府各出一部分资金,通过相互协商,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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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的五种基本形式包括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形式有七种而不是五种,具体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等。根据规定,拘留也是常见的处罚,如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是拘留,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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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你好请问哪些是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形式和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1.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有关“过错”的概念,在我国,无论是行政法学还是民事法学均借用刑事法学的定义。就过错而言,又有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形。故意属于明知不能为而为之,在实践中如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行为,界定起来容易的多;而过失则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的行为,实践中确定起来很难,具体到环境违法行为人上则难上加难,这是由环境损害结果的滞后性造成的。在确定过失的标准上,有学者归纳为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及主客观结合标准,多数学者认为注意义务(体现在法律、规章或操作规程、技术规范中)应为确定过失的重要依据。可以看出,过错是环境行政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
2.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环境行为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环境法律禁}卜的行为或违反了环境法律规定的义务。学者一致认为环境行为的违法行为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要件之
一,即无违法行为,则不构成环境行政责任。有关环境违法行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5-39条及第44条有具体规定“。法学界就有关”违法“的涵义有”主观违法说“与”客观违法说“:前者侧重于行为本身,即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卜哇规范为违法,反之则不违法;后者侧重于行为效力,即行为虽然未”主观违法“,但其侵犯了应受或已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也构成违法,这体现了法的目的、作用及其所追求的价值,对此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有关款项采用此说。
3.行为的危害后果
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否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条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环境保护法》第35-37条规定未将危害后果作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条件,而第38条规定就将危害后果作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条件之
一,且责任的大小随后果的严重性而加大。鉴于此,有学者将行为的危害后果称为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性要件“不无道理。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既然危害后果并不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相应的因果关系自然地成了”选择性条件“。即使法律要求有危害后果,其因果关系的确定也仅仅是一种直接的因果证明,即违法行为是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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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什么是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形式和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1.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有关“过错”的概念,在我国,无论是行政法学还是民事法学均借用刑事法学的定义。就过错而言,又有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形。故意属于明知不能为而为之,在实践中如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行为,界定起来容易的多;而过失则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的行为,实践中确定起来很难,具体到环境违法行为人上则难上加难,这是由环境损害结果的滞后性造成的。在确定过失的标准上,有学者归纳为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及主客观结合标准,多数学者认为注意义务(体现在法律、规章或操作规程、技术规范中)应为确定过失的重要依据。可以看出,过错是环境行政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
2.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环境行为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环境法律禁}卜的行为或违反了环境法律规定的义务。学者一致认为环境行为的违法行为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要件之
一,即无违法行为,则不构成环境行政责任。有关环境违法行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5-39条及第44条有具体规定“。法学界就有关”违法“的涵义有”主观违法说“与”客观违法说“:前者侧重于行为本身,即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卜哇规范为违法,反之则不违法;后者侧重于行为效力,即行为虽然未”主观违法“,但其侵犯了应受或已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也构成违法,这体现了法的目的、作用及其所追求的价值,对此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有关款项采用此说。
3.行为的危害后果
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否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条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环境保护法》第35-37条规定未将危害后果作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条件,而第38条规定就将危害后果作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条件之
一,且责任的大小随后果的严重性而加大。鉴于此,有学者将行为的危害后果称为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性要件“不无道理。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既然危害后果并不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相应的因果关系自然地成了”选择性条件“。即使法律要求有危害后果,其因果关系的确定也仅仅是一种直接的因果证明,即违法行为是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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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海洋污染:主要是从油船与油井漏出来的原油,农田用的杀虫剂和化肥,工厂排出的污水,矿场流出的酸性溶液;它们使得大部分的海洋湖泊都受到污染,结果不但海洋生物受害,就是鸟类和人类也可能因吃了这些生物而中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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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你好,朋友因触犯了环境保护法被行政拘留,请问哪些情形环境保护法行政拘留,麻烦解答一下啊,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环境保护法行政拘留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四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第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三)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第九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下列案卷材料:
  
(一)移送材料清单;
  
(二)案件移送书;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涉案证据材料;
  
(五)涉案物品清单;
  
(六)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等。
  案件移送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当为原件,移送前应当将案卷材料复印备查。案件移送部门对移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受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3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补充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在受案后5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案件移送部门收到书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结案。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案卷原件由公安机关结案归档。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回执等公安机关制作的文书以及其他证据补充材料复印存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经办案件的稽查,发现下级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责令移送。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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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是二者的主体不同,环境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平等民事主体起诉公权力机关,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二者之间虽然长相相似,但实际上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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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您好咨询一下什么是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形式和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1.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有关“过错”的概念,在我国,无论是行政法学还是民事法学均借用刑事法学的定义。就过错而言,又有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形。故意属于明知不能为而为之,在实践中如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行为,界定起来容易的多;而过失则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的行为,实践中确定起来很难,具体到环境违法行为人上则难上加难,这是由环境损害结果的滞后性造成的。在确定过失的标准上,有学者归纳为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及主客观结合标准,多数学者认为注意义务(体现在法律、规章或操作规程、技术规范中)应为确定过失的重要依据。可以看出,过错是环境行政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
2.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环境行为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环境法律禁}卜的行为或违反了环境法律规定的义务。学者一致认为环境行为的违法行为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要件之
一,即无违法行为,则不构成环境行政责任。有关环境违法行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5-39条及第44条有具体规定“。法学界就有关”违法“的涵义有”主观违法说“与”客观违法说“:前者侧重于行为本身,即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卜哇规范为违法,反之则不违法;后者侧重于行为效力,即行为虽然未”主观违法“,但其侵犯了应受或已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也构成违法,这体现了法的目的、作用及其所追求的价值,对此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有关款项采用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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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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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村里的环境污染挺严重的,村里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有哪些方面的表现形式的呢?
[律师回复] 表现编辑
环境保护风险不仅表现在由于增加生产成本或资本投入而造成项目降低甚至丧失原有的经济强度,而且表现在一旦项目投资者无力偿还债务时,贷款银行取得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之后也必须承担同样的环境保护的压力和责任。进一步,由于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项目本身的价值也就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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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项目设计中考虑环境因素
一方面,要熟悉所在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并将其纳入项目的总的可行性研究中。另一方面,必须将令人满意的环境保护计划作为融资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并且该计划应留有一定的余地,确保能适应将来可能趋严的环保管制。三是项目文件应包括借款人的陈述、保证和约定,用来确保借款人重视环保并遵守有关法规。
(二)在合约中明确列出各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即估计项目的环境责任风险,包括项目公司、项目所在地、与项目往来的供应商和运输商、项目产品的用户等。有鉴于此,很多项目融资中,将承担因前土地业主所产生的污染视为次要条款,这样,保障项目投资者在没有违反主要条款的情况下,合同仍然生效,而投资者只需采取适当的解决办法即可,如成立一些附带条件的契约账户,投资者拨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于该账户,用来支付解决环保问题。
(三)投保环境保险
项目发起人和贷款人都可以通过投保来降低环境风险。但是,在项目环境风险管理中,保险的作用非常有限。因为,保险难以包括除事故以外的风险和损失。由于过去的污染、逐渐变化的污染或违约造成的损失都很难得到保险。由污染支付的罚金和污染给项目带来的损失将不能被保险所补偿,即使能得到保险,金额也是有限的,而重大的环境损害的潜在责任将是无限的。
我男朋友做塑料制品的,前几天遭到投诉说有环境污染,我就是想问问环境行政复议不受理的情形。
[律师回复]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都不受理,具体的在《行政复议法》中有相关规定: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 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在以上范围的都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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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种类的基本形式主要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种类的基本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对于环境违法的行为,可以按照上述不同的行政处罚办法来进行的认定,由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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