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后彩礼钱需要退给男方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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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彩礼的性质为附带条件的特殊形式的赠与,通俗可理解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离婚后赠与女方的彩礼钱一般是无需返还给男方的,除非存在特殊情况,男方可要求返还。

双方离婚后彩礼钱需要退给男方吗?

一、双方离婚彩礼钱需要退给男方吗?

离婚后彩礼一般是不需要退给男方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决定彩礼是否需要退给男方,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其中第二、三条是以离婚为前提。

二、何种情况下返还彩礼钱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关键要看是否存在上述情况。

三、离婚时彩礼应返还多少?

离婚时彩礼应返还一半左右,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编第五条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返还额度的认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全额返还;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全额返还。

总之,离婚后彩礼钱在一般情况下女方是不需要退还给男方的。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是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更者是婚前给付女方彩礼钱导致男方一方生活困难的,法院应支持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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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
(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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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二、汽车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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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嫁妆的处理问题,需要看嫁妆是在什么时候陪送的。
(一)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所有。案例
1:
2004年8月,李女经人介绍与钱男相识相恋。2004年11月1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仪式,于2004年12月28日,双方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无子女、无取得共同财产。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充分,并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所以婚后经常争吵。2005年4月20日,钱男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要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关于女方家于办理结婚仪式时陪送的嫁妆(价值大约为人民币6万元)如何处理的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钱男认为是该嫁妆是女方父母对李女和钱男的共同赠与,所以他可主张要求分割,但李女认为该嫁妆是其父母对她的个人赠与,所以应当认定为是她的个人财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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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都未上诉。
(二)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应依约定处理。案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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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定为,该汽车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父母出资购买,虽只是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但因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所以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所以该汽车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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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来说,虽然法律并有明确规定离婚时嫁妆应当如何处理,但是一般法院会把登记结婚前的嫁妆当作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可以带走;如果是结婚登记后带来的嫁妆,则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嫁妆和彩礼在离婚时都纠缠在一起,因此离婚时嫁妆具体怎么处理,还需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因此,不管怎么说,联系律师并取得指导将大大有利于离婚时嫁妆问题的解决。
通过上面关于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彩礼嫁妆怎么分割?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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