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集体宅基地转让条件是什么?
1. 受让主体资格条件
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宅基地转让中的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宅基地转让采取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的政策。
2. 遵循“一户一宅”原则
每户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不能重复多次申请宅基地,在宅基地转让中,受让人在接受转让宅基地后,其名下应只有一个宅基地使用权。
3. 相关审批手续
如果在宅基地转让中,只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主体变更登记。如果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办理《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 《房屋使用权证》的主体变更登记。
二、《土地管理法》对于宅基地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对于村集体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宅基地进行转让的,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对于宅基地的具体使用上,是需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的,必须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批准使用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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