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在审判过程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但没有规定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举证期限问题,实践中法院要求开庭前五日前提交证据,但这个规定目前还没有找到法条的规定,二审也没有规定那些证据可以提交,那些证据不可以提交或者在什么时间提交,根据刑事案件二审全面审查的原则,可以认为二审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以及知悉案件事实的人都可以作为证据或证人提交或出庭作证。
辩护人可以在开庭时提交证据,也可以在开庭之前提交相关的证据。人民法院开庭的时间确定以后,应当告知相关方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审判的应该在开庭的前三天公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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