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有代位求偿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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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强险一般没有代位求偿权,这是由于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所以说如果被保险人购买车辆后想要享有代位求偿权,那么需要给车辆购买的不是交强险,而是商业保险。
交强险有代位求偿权吗?

一、交强险有代位求偿权吗?

交强险一般没有代位求偿权,这是由于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

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区别具体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

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而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

3、法律性质不同

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都是法定的权利,但其性质不同。

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追偿权人和被追偿人之间存在基础的合同关系。《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追偿权,实际上是保险人代受害第三人之位,向侵权人求偿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位求偿权本质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当然地、直接地转移于保险人。尽管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赔偿款的同时,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但是该转移实际上既不需要被保险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通知第三者。

二、代为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公民在购买车辆后,可能会同时给车辆购买强险,如果购买仅购买了强险,不曾购买商业保险,那么后期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请求被受理后,强险公司享有的是追偿权,而不是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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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车险代位求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申请车险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简单地说,就是投保车损险后,发生事故后,责任方迟迟不肯赔钱,你就可以把你向对方的追偿权转交给你的保险公司,让你的保险公司直接把钱给你,剩下的保险公司为你解决。
代位求偿需要准备什么单证
1、需要面签《“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如果是单位的话,要在申请书上上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复印件;同时,应尽量争取获得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和责任对方的保险单复印件等材料;如果无法获得对方材料的,应至少提供责任对方姓名、责任对方车牌号、联系方式、承保公司等信息。(扫描件、复印件、拍照件都可以的)
3、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非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明。
4、损失情况证明材料: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及维修工料明细单原件。
5、被保险人应亲自填写并签属《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如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盖单位公章)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说明。
代位求偿并非万能
1、“代位求偿”只适用于车损险,不包括人伤
据业内人士介绍,并非所有的险种都可以请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这一权利通常只适用于财产险,其实就是车险中的车损险。涉及人员伤亡的不能“代位求偿”。
2、“代位求偿”只适用于有第三者的情况
注意了,如果你的车被别的车撞了,保险公司可以“代位求偿”,先赔付再向第三者索赔。可如果你的车放在大树下被掉下来的树枝砸了,或者不知被哪位“熊孩子”划了,保险公司可不会傻傻地“代位求偿”,因为即使赔了,也无法去找第三者追偿。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损害补偿保险所专有的性质。在保险实务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往往在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方之间存在很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是基于保险标的损失还是保险人的赔款金额从第三方获得的赔款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如何分配等等。  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是基于保险标的损失还是保险人的赔款金额根据《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一些观点认为,保险人只能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索赔,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该由被保险人自己向第三方索赔。笔者认为,这种否认保险人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完整性的观点,存在很大的弊端。
首先,混淆了代位索赔与代位求偿的概念。前者是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其向第三方主张赔偿的请求权。该请求权是基于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侵害,也就是保险标的损失的代理请求权。后者是保险人因其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款而代位取得的向第三方主张得到利益补偿的权利,是基于保险赔款的一种债权的转移。显然,《保险法》的规定是基于后者,即保险人从追回的款项中得到的利益补偿,以其支付的保险赔款金额为限,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以免保险人因代位求偿权而额外得利。但是,这并不影响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向第三方索赔,这是因为损失标的以及基于损失标的的权利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只有以损失金额向第三方索赔,才能一方面最大范围保全保险公司利益,另一方面保全被保险人的利益。
其次,体现不出财产保险的作用。财产保险的好处之一是,当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可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以使其免于与第三人的索赔纠纷,尽快恢复生产。若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就保险公司未补偿部分向第三方索赔,与损失全部部分向第三方索赔相比,不但没有省去索赔的麻烦,还多了保险这个环节,增加了麻烦。保险的作用无法体现,保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第三,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分别向第三方索赔,则增加了诉讼费用,不利于索赔成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若保险人就其赔偿金额向第三方索赔,被保险人又就其未获保险赔偿部分也向第三方索赔,则会增加第三方的诉讼费用负担,这样势必影响第三方的合作态度,增加索赔难度。因此,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通常会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金额向第三方提出索赔,追回的赔款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合理分配,这并不违反法律规范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之后,从第三方追回的款项如何分配在足额保险中,保险人足额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从第三方追回的款项只要不超过保险赔款,理应归保险人所有。但是在不足额保险中,按照这种观点处理显然会侵犯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被保险人就一个价值100万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80万,后因第三方侵害造成财产损失60万,保险人按照不足额保险比例赔偿原则赔付被保险人48万,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方追回赔款40万。在这个案例中,保险人负责100万财产中80万的风险保障,被保险人自负其他20万的风险保障。保险人既然按比例赔给被保险人48万,则剩下的12万是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事实上是基于损失标的这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追回的款项也应该按照各方负担损失的比例进行分配。保险人负担了60万损失中的48万,占80%,应得追回的40万赔款中的80%,即32万,被保险人得到另外的8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与公平。在这一分配原则基础上,保险人得到的款项仍以其保险赔款为限,也就是说,只要从第三方追回的款项不超过60万,都是按比例分配,保险人最多能得到48万。如果保险公司代位向第三方索赔时,第三方也许出于同情或安慰受害人的目的,也许为了维护自身形象,赔款可能会超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那么超出的部分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如何分配呢显然,第三方的赔款是基于损失标的向受害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赔款,保险人只是代位取得向第三方索赔的请求权以及从所追回款项中得到补偿其已支出保险赔款的债权。损失标的的物权仍归于被保险人,基于物权的其他补偿,如安慰费等,理应归于被保险人。也就是说,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绝对不可能额外得利,但被保险人可能获得超过其实际遭受损失的赔偿。  综上所述,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权益,代位求偿制度的目的是维护保险的补偿原则、避免道德风险,同时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因此,在保险实务中,应该弄清保险代位求偿的真正内涵,尤其是其法律概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随着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保险公司服务和管理的多样化,只有真正的按照保险合同办事,按照法律规范办事,把握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才能正确开展代位追偿工作。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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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数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此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要件为: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第三人的行为可以是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等可以产生债权请求权的行为,亦可以是犯罪行为、违法行政行为。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为保险赔偿。保险赔偿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保险人在未向保险人为赔偿前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数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对于超过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保险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赔偿,它仍由被保险人所享有。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吗
1、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仅限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损失是可以计算的,财产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为了不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对第三者有代位求偿的权利。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没有代位求偿权。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损失也是无法计算的,人身保险部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即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从保险公司得到保险金,仍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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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位求偿条件是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车险代位求偿条件是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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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保险代位求偿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损害补偿保险所专有的性质。在保险实务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往往在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方之间存在很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是基于保险标的损失还是保险人的赔款金额从第三方获得的赔款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如何分配等等。  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是基于保险标的损失还是保险人的赔款金额根据《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一些观点认为,保险人只能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索赔,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该由被保险人自己向第三方索赔。笔者认为,这种否认保险人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完整性的观点,存在很大的弊端。
首先,混淆了代位索赔与代位求偿的概念。前者是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其向第三方主张赔偿的请求权。该请求权是基于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侵害,也就是保险标的损失的代理请求权。后者是保险人因其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款而代位取得的向第三方主张得到利益补偿的权利,是基于保险赔款的一种债权的转移。显然,《保险法》的规定是基于后者,即保险人从追回的款项中得到的利益补偿,以其支付的保险赔款金额为限,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以免保险人因代位求偿权而额外得利。但是,这并不影响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向第三方索赔,这是因为损失标的以及基于损失标的的权利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只有以损失金额向第三方索赔,才能一方面最大范围保全保险公司利益,另一方面保全被保险人的利益。
其次,体现不出财产保险的作用。财产保险的好处之一是,当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可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以使其免于与第三人的索赔纠纷,尽快恢复生产。若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就保险公司未补偿部分向第三方索赔,与损失全部部分向第三方索赔相比,不但没有省去索赔的麻烦,还多了保险这个环节,增加了麻烦。保险的作用无法体现,保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第三,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分别向第三方索赔,则增加了诉讼费用,不利于索赔成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若保险人就其赔偿金额向第三方索赔,被保险人又就其未获保险赔偿部分也向第三方索赔,则会增加第三方的诉讼费用负担,这样势必影响第三方的合作态度,增加索赔难度。因此,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通常会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金额向第三方提出索赔,追回的赔款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合理分配,这并不违反法律规范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之后,从第三方追回的款项如何分配在足额保险中,保险人足额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从第三方追回的款项只要不超过保险赔款,理应归保险人所有。但是在不足额保险中,按照这种观点处理显然会侵犯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被保险人就一个价值100万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80万,后因第三方侵害造成财产损失60万,保险人按照不足额保险比例赔偿原则赔付被保险人48万,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方追回赔款40万。在这个案例中,保险人负责100万财产中80万的风险保障,被保险人自负其他20万的风险保障。保险人既然按比例赔给被保险人48万,则剩下的12万是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事实上是基于损失标的这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追回的款项也应该按照各方负担损失的比例进行分配。保险人负担了60万损失中的48万,占80%,应得追回的40万赔款中的80%,即32万,被保险人得到另外的8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与公平。在这一分配原则基础上,保险人得到的款项仍以其保险赔款为限,也就是说,只要从第三方追回的款项不超过60万,都是按比例分配,保险人最多能得到48万。如果保险公司代位向第三方索赔时,第三方也许出于同情或安慰受害人的目的,也许为了维护自身形象,赔款可能会超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那么超出的部分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如何分配呢显然,第三方的赔款是基于损失标的向受害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赔款,保险人只是代位取得向第三方索赔的请求权以及从所追回款项中得到补偿其已支出保险赔款的债权。损失标的的物权仍归于被保险人,基于物权的其他补偿,如安慰费等,理应归于被保险人。也就是说,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绝对不可能额外得利,但被保险人可能获得超过其实际遭受损失的赔偿。  综上所述,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权益,代位求偿制度的目的是维护保险的补偿原则、避免道德风险,同时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因此,在保险实务中,应该弄清保险代位求偿的真正内涵,尤其是其法律概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随着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保险公司服务和管理的多样化,只有真正的按照保险合同办事,按照法律规范办事,把握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才能正确开展代位追偿工作。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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