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对未注册商标保护2024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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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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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商标法中的规定,未注册商标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与其使用记录和知名度息息相关。所以,权利人除了积极的、尽早的申请商标注册外,还应当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尽量保留使用的证据,特别是那些能够证明其知名度的文件。
怎么对未注册商标保护2024

一、怎么对未注册商标保护

在大多数国家,单纯的使用不产生任何权利。但在有些国家,使用是保护的前提,注册只是便于举证。对于经过使用产生一定声誉的商标,有些国家也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商标如果驰名甚至着名,即使是未注册商标也可以获得保护。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也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除了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兽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与其使用记录和知名度息息相关。所以,权利人除了积极的、尽早的申请商标注册外,还应当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尽量保留使用的证据,特别是那些能够证明其知名度的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注册商标什么情形会终止

1、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商标注册权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终止无效;

3、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4、依据相关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综合上文内容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只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可以产生专用权。因为我们要知道我国商标是采用注册原则,谁注册谁就有真正的话事权。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商标,建议广大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创设出来的第一时间就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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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冒充注册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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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要申请一个商标,但是又听说有商标保护一说,所以想咨询一下,商标是不是注册后才被保护,如何申请商标保护注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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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从抢注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断。如果抢注者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让,尤其是敲诈被抢注者,就可以判断其行为是“恶意抢注”。上述深圳抢注者的行为明显地表现为此类“恶意抢注”,其在申请注册之前已对商标原使用人的商标状况进行了细致研究,注册之后,又对商标标价要求原使用人高价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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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知名程度的分级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如下:
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同,以避免混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注册;
2、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法律还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制止恶意抢注申请人的抢注行为和对未注册商标人的保护措施。具体来说,制定了恶意抢注的处罚措施,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在先使用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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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未经注册不受法律保护
没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是不容易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只有在经过注册成功以后才归注册人拥有所有权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很难确定商标的所有权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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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看到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所保护的重点是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是不易受到商标法律保护的。当然,商标法对已经使用但是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也做了规定。如《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些都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未注册商标不易受到法律保护,也并不等于未注册商标就可以不受商标法规的约束随心所欲地使用。如《商标法》第十条所述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同样应当遵守。因为未注册商标不易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始终处于一种权利无保障的不稳定、不完全状态,其所使用的商标随时可能因为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受到他人的投诉。由于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弊大于利,所以提倡企业尽可能不要使用未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有什么作用
1、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商标的使用可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最重要、最本质的功能和来源,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在现代社会,同一商品的生产厂家成百上千,同一性能的服务比比皆是,消费者选择哪家的商品或服务呢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达到识别之目的。由于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脸,代表着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信誉,因此,商标能起到引导消费者获得满意商品或服务的作用。
2、可以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在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的同时,又鞭策、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为维护自己的商标信誉而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注册商标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互为作用的,商标信誉可反映质量,质量稳定又可提高商标信誉。消费者经过长期反复消费某一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其心目中可以产生一种消费信任感。如果没有商标,消费者在消费时心中无数,甚至一旦受骗上当无处可查。而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则增加了顾客对消费项目的安全感,即使其消费受到损害,也可以很快查到出处,提出索赔,挽回损失。商标虽不是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标志,但它可以使消费者通过对同一商标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实践,吸引消费者继续认牌消费。因此,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证质量稳定,促进质量提高的作用。
3、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人们常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是开拓市场的先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数量和驰名商标数量窥见一斑。因为商标代表着信誉和质量,信誉和质量关系到市场占有率;而市场竞争力越大,其经济效益就越高。因此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一种商品要打开销路,为广大消费者所认识,除保证质量的可靠性外,还必须通过商标这一焦点进行广告宣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使消费者以最快捷的途径认识商品。从这一角度上讲,商标又是开拓市场的先锋。
4、商标是无形的财产,是信誉的载体。以可靠的产品质量为基础,会使其商标声名远播,不断升值,使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好。甚至其产地的行政区划名称不为人们所知晓,而其商标名称则广为人们所熟知。从这个意义上讲,注册商标是无价之宝,是无形的财富。虽然,常说商标是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但一般指的是注册商标,对于没有注册的商标,也就是普通商标,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可能就不能为权利人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同时还有可能存在侵权的可能。因此,建议各位尽快的将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
你好,我的公司是保健公司来的最近研究了一项新的保健项目但是还没申请商标权的,我想请问一下您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权保护是怎样做的?
[律师回复] 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2001年的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明确增加了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在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均有所体现。我国现行商标法除延续前法规定外,新增加的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均进一步明确了对未注册商标进行有条件保护的规定。
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权利
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人享有以下几种权利:

一,未注册商标权利是一种民事权益,除法律规定必须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并不必须注册商标,但未注册商标并不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一种相对的“弱权利”。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依法享有一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可以使用其未注册商标并能通过使用产生收益,权利人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变更、转让其商标,并且未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该注册商标更自由、更便利,转让人与受转让人双方合意即可实现转让,不需同注册商标一样需要经过严格的行政程序。

二,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享有优先注册权。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先申请原则,但对同时申请的则采用先使用原则。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多人就同一商标申请注册时,先使用者有优先注册权。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优先权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的体现,依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是否注册是使用者的权利,在他人将其未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而产生冲突的情况下,按照公平、诚信原则,应该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三,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权利。现行商标法不仅赋予了在先使用商标的优先注册权,还赋予了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禁止他人抢注的权利。对于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体现了遏制恶意抢注的立法本意,与我国当前的国情相适应。

四,未注册驰名商标使用人的权利。未注册驰名商标也是未注册商标的一种,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要强于普通的未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确立了对在我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同类商品上予以保护的原则。而且现行商标法还在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已注册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在其注册5年内可以申请宣告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五,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内涵和外延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区别:

一,“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一样,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其均不能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商标。

二,对“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影响程度的要求,应低于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要求。

三,“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必须要求在我国使用,其不具有域外的效力,而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在我国使用,实践中为防止恶意抢注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允许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并未在我国使用。

四,“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禁止他人注册商标时,受5年期限的限制,而对于恶意注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一,在先商标应是他人的未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被抢先注册的他人商标(即在先商标)应当是未注册商标。如果在先商标是注册商标,诉争商标系将相同或相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则可以根据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在后的注册申请。

二,在先商标应当是已经使用的商标。以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系争商标,在先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这里的“已经使用”具有地域性。一般说来,在先商标“已经使用”应当是在我国的实际使用,如果其未在我国使用,则不能认定在先商标“已经使用”。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商标使用的地域性原则上把握较严。

三,“一定影响”是指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在先商标的“一定影响”是指在先商标在其消费主体中所具有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共同构成在先商标的一定影响,仅有知名度的商标有可能因其具有的不良声誉而不能被认定为一定影响。在先商标所具有的“一定影响”系通过“已经使用”取得,“一定影响”具有相对性,判定“一定影响”的人群范围应为在先商标对其消费群体的影响。

四,“已经使用”和“一定影响”的事实应当发生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依据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先商标必须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前即“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在先商标的“在先”系是相对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而言的,而不是相对于诉争商标实际获准注册的公告日或其他时间。

五,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应当相同或相似。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应当相同或相似,是指二者外观上的相同或相似。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六,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应当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仅商标外观上的相同或相似,尚不足以依据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注册或者宣告无效,而且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应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

七,诉争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诉争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时,才可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解释该条规定时,并未对“不正当手段”进行解释,而以“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为该条款的一个适用要件。但从其对2001年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解释来看,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不正当手段”应等同于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中的“不正当手段”。
增加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条款
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了第二款规定,对因业务往来、订立合同等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进行抢注的情况予以规制,但是这种情况亦应限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内。根据该款规定,应由该在先使用人提出异议或者无效申请,并且应提供证明明知情况存在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规定禁止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时,并未规定该商标是已经使用的商标,但是该条新增的第二款在规范因其他情形抢注他人商标时,明确规定该商标应为在先使用的商标,并且申请注册人系明知该在先使用商标存在的。因此,异议人在举证证明存在该款规定的情形时,负有较高举证责任。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旨在保护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适用该款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该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应为善意的使用,虽然在法律条文中并无明确规定,但这种在先使用应为善意使用,侵权使用、未经许可的使用均不属于该款规定的在先使用。

二,该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所使用的商品应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相类似,有关商标是否近似以及商品是否类似的判断与一般的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同。

三,该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使用的时间应先于权利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关于在先使用时间的限制,该款规定并未予以明确,其所规定的“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的时间节点并不清晰,对“先于”亦产生多种理解,是先于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的时间、还是先于商标申请注册日还是先于商标授权公告日?对此,该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使用的时间应先于权利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而不仅为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

四,对于该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影响的要求不宜过高,其判断标准应与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判断标准相同,这两项规定从授权及保护两个阶段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从而使法律条文前后用语的文义相一致,符合立法规范及法律文义解释。

五,如何界定“原使用范围”,这里的界定包括对商标标识、产品数量、商品类别、使用地域、生产规模等的界定,对此,可以借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216号文《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该文件虽然已于2004年废止,但相关内容仍有借鉴价值。根据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时,使用人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不得将该服务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中关于使用的地域范围、服务范围、标识本身以及不得转让和许可的内容均有重要参考意义。同时,服务商标有其区别于商品商标的特点,其中最大的特点是地域性,特别是相对于老字号企业而言,其一般系门店经营,地点相对固定,而商品商标则会随商品的销售有很大流动性,其所覆盖的区域更广泛。因此,对于原有使用范围的确定,商品商标比服务商标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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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标法的立法演变过程看,我国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是逐渐加强的,但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所以企业要正常发展,应及时制定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品牌战略,尽早注册商标,主动对企业的商业标识等进行保护。
你好,以上是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权保护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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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能否受法律保护?
未注册商标能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中的两大类也是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的,最主要的两大类主要是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对于普通未注册的商标,我国对其的保护力度还是非常弱的,建议还是进行商标注册来避免商标侵权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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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看到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所保护的重点是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是不易受到商标法律保护的。当然,商标法对已经使用但是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也做了规定。如《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些都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未注册商标不易受到法律保护,也并不等于未注册商标就可以不受商标法规的约束随心所欲地使用。如《商标法》第十条所述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同样应当遵守。因为未注册商标不易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始终处于一种权利无保障的不稳定、不完全状态,其所使用的商标随时可能因为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受到他人的投诉。由于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弊大于利,所以提倡企业尽可能不要使用未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有什么作用
1、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商标的使用可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最重要、最本质的功能和来源,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在现代社会,同一商品的生产厂家成百上千,同一性能的服务比比皆是,消费者选择哪家的商品或服务呢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达到识别之目的。由于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脸,代表着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信誉,因此,商标能起到引导消费者获得满意商品或服务的作用。
2、可以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在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的同时,又鞭策、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为维护自己的商标信誉而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注册商标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互为作用的,商标信誉可反映质量,质量稳定又可提高商标信誉。消费者经过长期反复消费某一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其心目中可以产生一种消费信任感。如果没有商标,消费者在消费时心中无数,甚至一旦受骗上当无处可查。而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则增加了顾客对消费项目的安全感,即使其消费受到损害,也可以很快查到出处,提出索赔,挽回损失。商标虽不是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标志,但它可以使消费者通过对同一商标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实践,吸引消费者继续认牌消费。因此,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证质量稳定,促进质量提高的作用。
3、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人们常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是开拓市场的先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数量和驰名商标数量窥见一斑。因为商标代表着信誉和质量,信誉和质量关系到市场占有率;而市场竞争力越大,其经济效益就越高。因此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一种商品要打开销路,为广大消费者所认识,除保证质量的可靠性外,还必须通过商标这一焦点进行广告宣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使消费者以最快捷的途径认识商品。从这一角度上讲,商标又是开拓市场的先锋。
4、商标是无形的财产,是信誉的载体。以可靠的产品质量为基础,会使其商标声名远播,不断升值,使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好。甚至其产地的行政区划名称不为人们所知晓,而其商标名称则广为人们所熟知。从这个意义上讲,注册商标是无价之宝,是无形的财富。虽然,常说商标是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但一般指的是注册商标,对于没有注册的商标,也就是普通商标,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可能就不能为权利人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同时还有可能存在侵权的可能。因此,建议各位尽快的将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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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区别
注册商标外观的不同;注册商标法律地位不同:法律地位的区别才是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本质区别。法律地位的不同又可以从下面四个方面加以细分。注册商标排他权不同,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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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看到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所保护的重点是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是不易受到商标法律保护的。当然,商标法对已经使用但是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也做了规定。如《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些都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未注册商标不易受到法律保护,也并不等于未注册商标就可以不受商标法规的约束随心所欲地使用。如《商标法》第十条所述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同样应当遵守。因为未注册商标不易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始终处于一种权利无保障的不稳定、不完全状态,其所使用的商标随时可能因为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受到他人的投诉。由于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弊大于利,所以提倡企业尽可能不要使用未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有什么作用
1、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商标的使用可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最重要、最本质的功能和来源,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在现代社会,同一商品的生产厂家成百上千,同一性能的服务比比皆是,消费者选择哪家的商品或服务呢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达到识别之目的。由于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脸,代表着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信誉,因此,商标能起到引导消费者获得满意商品或服务的作用。
2、可以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在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的同时,又鞭策、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为维护自己的商标信誉而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注册商标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互为作用的,商标信誉可反映质量,质量稳定又可提高商标信誉。消费者经过长期反复消费某一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其心目中可以产生一种消费信任感。如果没有商标,消费者在消费时心中无数,甚至一旦受骗上当无处可查。而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则增加了顾客对消费项目的安全感,即使其消费受到损害,也可以很快查到出处,提出索赔,挽回损失。商标虽不是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标志,但它可以使消费者通过对同一商标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实践,吸引消费者继续认牌消费。因此,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证质量稳定,促进质量提高的作用。
3、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人们常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是开拓市场的先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数量和驰名商标数量窥见一斑。因为商标代表着信誉和质量,信誉和质量关系到市场占有率;而市场竞争力越大,其经济效益就越高。因此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一种商品要打开销路,为广大消费者所认识,除保证质量的可靠性外,还必须通过商标这一焦点进行广告宣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使消费者以最快捷的途径认识商品。从这一角度上讲,商标又是开拓市场的先锋。
4、商标是无形的财产,是信誉的载体。以可靠的产品质量为基础,会使其商标声名远播,不断升值,使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好。甚至其产地的行政区划名称不为人们所知晓,而其商标名称则广为人们所熟知。从这个意义上讲,注册商标是无价之宝,是无形的财富。虽然,常说商标是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但一般指的是注册商标,对于没有注册的商标,也就是普通商标,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可能就不能为权利人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同时还有可能存在侵权的可能。因此,建议各位尽快的将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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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没有注册商标但是在使用,我想咨询一下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规定是什么样的呢?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8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未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有关禁止性条款的规定。未注册商标虽然可以在市场上使用,但其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有关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如果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则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2.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当做注册商标予以使用的行为,以及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经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标明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欺骗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的经济秩序。因此,《商标法》第48条规定,对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法》第48条规定,如果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则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5.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7月15日的通知,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应当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违反者要从严查处,没收其违法所得。
6.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如果当事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第48条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朋友他们家有一个亲戚的孩子在外地用没有注册的商标去冒充注册的商标,现在发现了,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商标在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包含注册、使用、管理、保护4个环节。商标合法使用有3个条件:商标使用的主体合法,使用的商标合法,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合法。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合法使用行为。
  洪湖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没有取得晨鸽第29类注册商标证,而在其生产销售的该类休闲食品包装上标注晨鸽注册商标和R标识,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处1.2万元罚款。
办案启示
  工商部门作为商标监管的主管部门,既是执法的主体,又是服务的主体,既要监管到位,还要服务到位。一是要监管到位,注重各类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案件,在以往查办的商标类案件中数量不多,执法人员应深入挖掘。某购物广场销售的商品多达数千种,执法人员对其中20余种不同厂家的商品商标进行了定向检查,通过查询商标网和调取某购物广场的资料才发现这个案源。二是要服务到位。商标“四书五进”是工商部门的重要服务举措,其目的是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商标意识,及时掌握商标基本情况,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加快发展,争创驰、著名商标,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商标的附加值。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不重视该项工作,“四书五进”有关文书送到企业后没引起注意,导致在商标使用、管理等环节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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