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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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对于具有污染环境行为的,会给予一定的处罚。对于涉嫌存在环境污染行为的,首先应当由主管部门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调查证据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立案后确定有违法行为的,就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新出台的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什么?

新规出台后针对不同的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了细致划分,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部分原文如下:

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条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的案件,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核查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制作检查或勘验笔录,发现可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该行为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需要下达行政命令时,应当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或受委托组织对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完成环境违法案件立案手续后,由各委托组织查处。

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补办立案手续。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决定。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

第九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 经立案审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在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中负责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中发现污染源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自取得监测数据五日内完成监测报告的编制,将于二日内将副本移送同级环境执法机构。环境执法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五条 环境执法人员需取得《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进行现场采样。

第十六条 对群众投诉、来信来访案件,按照信 访规定办理。直接办理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可能给予行政处罚或需要下达行政命令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发现问题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信 访案件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如实说明,征得同意后,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需要移送的案件(包括指定管辖的案件、交由的案件),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送移送函,并将相关材料副本、回执单一并移送。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填写受移送回执,并交给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移送由案件调查单位负责,报法制机构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案件与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组织对已立案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件调查取证。

需要由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 需单独作出行政命令的环境案件,由案件承办人起草行政命令决定书,经承办单位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在受委托组织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报告及处罚事先告知(听证通知)书,附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由负责人签字后,送法制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并由受委托组织报其主管厅(局)领导审签。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受委托组织应当将案件相关资料全部移送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全面审核,提出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审查意见,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报主管法制的领导审议,审议后报主要领导审签。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应当根据案件审查结论及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告知书不一致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并重新附行政处罚审批表。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但依法应当履行告知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限制生产的,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条 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适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简易程序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案件调查组织负责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行政处罚案卷的要求按照省法制办案卷评查标准执行。

其他环境保护案件的结案参照行政处罚案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组织的监督检查。

新的规定主要规范了辖区内环境主管部门对于环境污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时所需要依照的程序步骤,其步骤一般应遵循立案前调查、决定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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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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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的,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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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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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江苏开了一家工厂但是光建问题就是,由于排污问题导致了法律盲区犯罪了,已经被分发法律告知书了,请问在这样的结果下对于江苏省污染环境罪一般怎么判江苏污染环境罪一般判多久?
[律师回复] (一)量刑起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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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准刑的调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时间、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增加刑罚量所确定的基准刑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刑。
1.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二十五吨,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百吨,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五倍,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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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重处罚情节对量刑的调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可累计增加,但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不得高于法定最高刑:
1.具有《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曾因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走私固体废物、非法采矿、滥砍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违反国家规定,跨省、市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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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污染环境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
已根据以上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四)从轻处罚情节对量刑的调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减少基准刑:
1.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积极实施污染治理,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环境难以修复或修复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已经缴纳生态修复资金或者进行替代性修复,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四)宣告刑的确定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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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内住院报销流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行挂账结算。居民住院24小时内携带医保本及身份证到所住医院的医保办进行登记。出院时,由医院直接报销。居民个人只需交纳个人自付的费用。生育保险报销还要携带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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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
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
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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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
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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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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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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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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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对污染环境罪定性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一种罪行,侵害的法益是环境资源。 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环境污染罪的最新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7日通报,据统计,1月至11月,全国有7481人因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刑事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其中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1340人。最高检与有关部门联合督导了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案件。安徽省院对媒体曝光的池州东至县化工业园污染事件、蚌埠五河县“酱油湖”事件处理有力,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污染环境案件2件,已经立案2件8人。广东省院对媒体广泛报道的练江流域污染事件全程跟踪监督,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2件4人,批捕4人,2人已被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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