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开设赌场罪的定义分析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该案中并没有相应的证据材料证实是被告人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没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是以赌博为业,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是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更没有证据材料证实赌博场所和赌博用具是由被告人提供。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定义要求。
2、从开设赌场罪特点分析
被告人以消遣、娱乐为目的参与赌博的场所较小,比较隐蔽,不具备被一定社会范围的公众知晓的条件,成场时间短,不具备长时间的持续性。被告人参与的赌博方式较单一,只是简单的“三公”形式,且赌博规则是由众多赌客集体确定,并不是由被告人制定赌博规则。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点要求。
3、从工作性质分析
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参与赌博,不存在按赌场收入分红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或者长期从事上述工作的情形。被告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工作性质的要求,公诉机关不能随意扩大开设赌场罪的范畴。
4、从现有证据材料分析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成立,证据不足,所指控的开设赌场罪名不成立。
二、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量刑规定
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综合以上所说的,若被告人开设赌场罪的犯罪证据不确凿且被告人本人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请的律师本人可以为其做无罪辩护,得到法院的认同之后,法院可以将被告人以无罪进行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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