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说?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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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应该从开设赌场罪的相关定义来进行分析并且分析开设赌场罪有哪些特点,被告人是否开是开设赌场罪无罪等一系列去进行分析,从而形成具有说服性的开设赌场罪的无罪辩护词。
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说?

一、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说?

1、从开设赌场罪的定义分析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该案中并没有相应的证据材料证实是被告人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没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是以赌博为业,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是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更没有证据材料证实赌博场所和赌博用具是由被告人提供。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定义要求。

2、从开设赌场罪特点分析

被告人以消遣、娱乐为目的参与赌博的场所较小,比较隐蔽,不具备被一定社会范围的公众知晓的条件,成场时间短,不具备长时间的持续性。被告人参与的赌博方式较单一,只是简单的“三公”形式,且赌博规则是由众多赌客集体确定,并不是由被告人制定赌博规则。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点要求。

3、从工作性质分析

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参与赌博,不存在按赌场收入分红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或者长期从事上述工作的情形。被告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工作性质的要求,公诉机关不能随意扩大开设赌场罪的范畴。

4、从现有证据材料分析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成立,证据不足,所指控的开设赌场罪名不成立。

二、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量刑规定

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综合以上所说的,若被告人开设赌场罪的犯罪证据不确凿且被告人本人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请的律师本人可以为其做无罪辩护,得到法院的认同之后,法院可以将被告人以无罪进行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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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说?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说?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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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果开设赌场,那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偏那一边写效果会好一些?希望尽快有相关回复,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某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顾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顾某某,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时都回答该赌场是由三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顾某某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赌场开设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该茶室是曹某开的,赌场的场地是由曹某提供,而赌场的工作人员则都是被告人汪某某手下。当时,被告人汪某某在海宁和嘉兴王店很有势力,经常强占别人的场子(在本案的第二项罪名寻衅滋事罪中,就有多起被告人汪某某强占别人场子的情况),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加入合伙开赌场,被告人顾某某是是不敢不听从的,被告人顾某某加入该赌场主要是惧怕被告人汪某某的势力。根据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7月30日笔录第8-9页、2009年9月7日笔录中第7-8页的供述:当时柴菩头即被告人顾某某答应合开场子是因为惧怕得罪占峰,怕被打。孙某某的笔录也反映了这一情况,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佐证了被告人顾某某惧怕被告人汪某某而与其合开场子这一事实。而且,该赌场在开设过程中,基本上顾某某是没有什么权力的,赌场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由汪某某委派,管理和分成也是由汪某某的人负责。被告人顾某某在公安阶段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叶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2页、170页中,被告人胡某红在公安侦查卷130页、141页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6页、62-63页中,被告人胡某平在公安侦查卷1
4、35页中,以及上述各被告人在本庭庭审过程中都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证人谢某某、杨某某、富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金某某、徐某某、楼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也予以证实。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寻根访赌场的开设中,赌场中抽庄丰、洗牌、维持秩序、插脚等都是由汪某某委派手下掌控的,被告人顾某某在赌场中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他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顾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总共就开了不到一个星期,期间共开了五场,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相对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以及与本案其他赌场的开设情况相比,寻根访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早在2009年4月24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于自己在寻根访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顾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被告人汪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对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而且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顾某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对本案涉黑案件及聚众斗殴等节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辩护人热内被告人顾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寻根访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顾某某减轻处罚,给被告人顾某某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今年因为开设赌场被拘役了,现在还想做无罪辩护,开设赌场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查阅卷宗,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存在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归案以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后所作的供述一致。并且当庭认罪,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错误,有悔改之意,建议法庭考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
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有限,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认为自己仅仅提供场所供人娱乐,其目的是为了更多的销售自己的烟和饮料等,提供场地也只是收取适当的费用用于支付房租、水电等费用,自己从中也并未获取暴利,所以请求法庭考虑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和对法律知识的认识程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大
犯罪嫌疑人在此次犯罪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行为。此次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与那些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相比,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请法庭考虑嫌疑人的初犯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形,酌情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而且非法获取的利益较少,在现场也没有怂恿放高利贷和放数行为
根据侦查机关现场查获的抽水的箱子,现金为10180元,但实际抽水金额只有7000多元,另外3000多元是台面的赌资,这一点可以由李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见李某某2014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和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三页、2014年4月10日讯问笔录第二页和2014年5月8日讯问笔录第二页)。
嫌疑人王某某也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前来赌博,参赌人员均是自行前来或由其他参赌人员带领参与,而且嫌疑人当晚也没有参与赌博,也没有亲自实施抽水的犯罪行为,只是负责提供饮料、烟等,这一点,可以由嫌疑人自己的供述和其他人的证词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嫌疑人王某某非法获利金额也只有4000元(见2014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和2014年4月14日讯问笔录第四页)。
五、犯罪嫌疑人系家庭经济支柱、家庭经济负担重,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是家中的独子,上面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嫌疑人母亲李孟莲患有高血压多年,时常需要有人照顾;嫌疑人下面自己还有三个小孩需要抚养,大女儿王某某未满八岁,儿子易某未满六岁,小女儿易某未满四岁,三个小孩均属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均需要人照顾和抚养。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家庭经济的支柱,经济负担较重。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己陈述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嫌疑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未有转出现金和其他人转入现金等记录,且还欠有信用卡款项需要偿还,建议法庭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酌情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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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应该如何说?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应该如何说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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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有时候不是很懂明明已经是明眼人都可以看得出来是他错了为什么还能够请辩护?我想问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词一般会怎么写?
[律师回复] 开设赌场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某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顾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顾某某,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时都回答该赌场是由三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顾某某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赌场开设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该茶室是曹某开的,赌场的场地是由曹某提供,而赌场的工作人员则都是被告人汪某某手下。当时,被告人汪某某在海宁和嘉兴王店很有势力,经常强占别人的场子(在本案的第二项罪名寻衅滋事罪中,就有多起被告人汪某某强占别人场子的情况),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加入合伙开赌场,被告人顾某某是是不敢不听从的,被告人顾某某加入该赌场主要是惧怕被告人汪某某的势力。根据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7月30日笔录第8-9页、2009年9月7日笔录中第7-8页的供述:当时柴菩头即被告人顾某某答应合开场子是因为惧怕得罪占峰,怕被打。孙某某的笔录也反映了这一情况,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佐证了被告人顾某某惧怕被告人汪某某而与其合开场子这一事实。
而且,该赌场在开设过程中,基本上顾某某是没有什么权力的,赌场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由汪某某委派,管理和分成也是由汪某某的人负责。被告人顾某某在公安阶段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叶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2页、170页中,被告人胡某红在公安侦查卷130页、141页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6页、62-63页中,被告人胡某平在公安侦查卷1
4、35页中,以及上述各被告人在本庭庭审过程中都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证人谢某某、杨某某、富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金某某、徐某某、楼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也予以证实。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寻根访赌场的开设中,赌场中抽庄丰、洗牌、维持秩序、插脚等都是由汪某某委派手下掌控的,被告人顾某某在赌场中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他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顾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总共就开了不到一个星期,期间共开了五场,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相对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以及与本案其他赌场的开设情况相比,寻根访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早在2009年4月24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于自己在寻根访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顾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被告人汪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对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而且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顾某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对本案涉黑案件及聚众斗殴等节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辩护人热内被告人顾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寻根访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顾某某减轻处罚,给被告人顾某某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以上即为我对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词的范文提供。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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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开设赌场被有关部门抓了 现在想要进行无罪辩护 想问一下开设赌场罪 无罪辩护词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可以参考下面的格式来写开设赌场罪 无罪辩护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从事赌场给人家带进去了,我想要知道那个关于开设赌场刑事辩护词范本的相关问题及事宜!
[律师回复] 你好,那个开设赌场刑事辩护词范本的事,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孙军叶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查阅卷宗,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存在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归案以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后所作的供述一致。并且当庭认罪,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错误,有悔改之意,建议法庭考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
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有限,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认为自己仅仅提供场所供人娱乐,其目的是为了更多的销售自己的烟和饮料等,提供场地也只是收取适当的费用用于支付房租、水电等费用,自己从中也并未获取暴利,所以请求法庭考虑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和对法律知识的认识程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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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而且非法获取的利益较少,在现场也没有怂恿放高利贷和放数行为
根据侦查机关现场查获的抽水的箱子,现金为10180元,但实际抽水金额只有7000多元,另外3000多元是台面的赌资,这一点可以由李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见李某某2014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和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三页、2014年4月10日讯问笔录第二页和2014年5月8日讯问笔录第二页)。
嫌疑人王某某也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前来赌博,参赌人员均是自行前来或由其他参赌人员带领参与,而且嫌疑人当晚也没有参与赌博,也没有亲自实施抽水的犯罪行为,只是负责提供饮料、烟等,这一点,可以由嫌疑人自己的供述和其他人的证词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嫌疑人王某某非法获利金额也只有4000元(见2014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和2014年4月14日讯问笔录第四页)。
五、犯罪嫌疑人系家庭经济支柱、家庭经济负担重,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是家中的独子,上面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嫌疑人母亲李孟莲患有高血压多年,时常需要有人照顾;嫌疑人下面自己还有三个小孩需要抚养,大女儿王某某未满八岁,儿子易某未满六岁,小女儿易某未满四岁,三个小孩均属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均需要人照顾和抚养。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家庭经济的支柱,经济负担较重。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己陈述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嫌疑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未有转出现金和其他人转入现金等记录,且还欠有信用卡款项需要偿还,建议法庭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酌情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孙军叶
2014年7月30日
我一个朋友受人委托,写一份开设赌场辩护词,请各位律师帮帮忙,帮一下他朋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还可以根据以下内容来写:
尊敬的审判长:
我所受何某某的委托,就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委派我所律师桂宝来、吴毅二人为被告人何某某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何某某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潼南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该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收集并向法院递交了相应证据。
针对本案,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针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以下五点辩论意见:

一、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此次犯罪也系他人邀约参加,犯罪情节较轻。

二、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办案工作,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何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到案后能充分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于2014年11月20日积极退赃,使得何某某的犯罪后果能够及时得以弥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五、据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井田社区居委会证实,何某某在该社区居住期间,表现一贯较好、邻里关系和睦,对社区不具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足以证明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并能积极退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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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应该怎样说?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应该怎样说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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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个朋友因为开设赌场,现在被公安机关给抓到了,开设赌场无罪辩护词范文怎么写有效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
我所受何某某的委托,就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委派我所律师桂宝来、吴毅二人为被告人何某某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何某某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潼南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该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收集并向法院递交了相应证据。
针对本案,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针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以下五点辩论意见:

一、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此次犯罪也系他人邀约参加,犯罪情节较轻。

二、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办案工作,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何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到案后能充分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于2014年11月20日积极退赃,使得何某某的犯罪后果能够及时得以弥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五、据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井田社区居委会证实,何某某在该社区居住期间,表现一贯较好、邻里关系和睦,对社区不具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足以证明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并能积极退赃,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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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强大的信息好友们,本人急需一份完整的开设赌场罪辩护词范文,有的发一下越详细越好谢谢啦
[律师回复] 开设赌场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指派律师朱中高作为被告人徐绍银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与公诉人商榷。
一、 法律事实方面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徐绍银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2010年3月中旬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赌场是其他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徐绍银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 2010年3月17日到2010年5月底,在超过七期的赌场中,徐绍银参加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赌博,2010年4月3日前,被告人徐绍银就自动退出了该赌场。红钱也就是该赌场给赌客的钱,与赌场给其他工作人员的钱性质是一样的。被告人徐绍银不参与场内赌博,也就没有这样的红钱,也即起诉书上的股份了。关于被告人徐绍银供述自己拥有股份,是他认识上的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规定,以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徐绍银拥有股份。
在本案中,开设赌场是其他被告人合伙所为,上述人员开设赌场时并未与被告人徐绍银进行通谋,对于赌场的开设地点、时间、人员以及抽头方式、利润分成被告人徐绍银也并未参与策划,仅仅是在赌场开起来后,被告人徐绍银应其赌场的要求在为赌场的经营提供协助(活跃气氛),具体表现为参赌活动;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在参与的三期开设赌场案件中,所其的作用是很小的,而且,该赌场在三期的开设过程中,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赌场的开设和运营中,被告人徐绍银在赌场中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徐绍银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徐绍银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2010年8月30日至9月22日期间,被告人徐绍银和其他被告人一起在机场附近开设赌场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徐绍银在该赌场的赌博期间,是第三被告人李军为其“认把”,此时被告人徐绍银是没有任何所谓的红钱或者股份的,这些所谓的红钱(即股份)都是属于其他被告人的,只是被告人王良聪将所谓的股份分红记在被告人徐绍银的姓名上,在该期赌博中,被告人徐绍银是没有领到赌场的一分钱的(包括红钱)。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绍良在2009年8月30日到9月22日参与开设赌场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3、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 2010年10月26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2009年
8、9月份的罪行(见侦查卷二被告人徐绍银供述第8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1998]]8号,下称《解释》),其行为属于特殊自首。
4、被告人系初犯,偶然犯罪,以前无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被告人此前为合法经营的企业主,由于受到不良习气的影响,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是很容易改造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的。
5、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等,愿意将非法所得上缴国库,今天的庭审表现也很好,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
6、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在共同犯罪中只起的作用较小,显示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本案中被告人徐绍银参与的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构不上情节严重,如在被告人徐绍银赌场分得的红利较少,赌场开设不久就退出,被告人徐绍银参与开设的赌场未造成其他恶性案件,社会影响较小等等。
7、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较为普通,其主观恶性较小,构不上《刑法》第30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否情节严重,量刑截然不同。然而何谓情节严重,现行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应依据案情具体分析,应该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解释。
二、量刑方面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主观恶性小,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减轻和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建议依照刑法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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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应该如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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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年轻的时候自己开了一家赌场,现在被公安局抓到了,开设赌场刑事案件辩护词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查阅卷宗,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存在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归案以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后所作的供述一致。并且当庭认罪,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错误,有悔改之意,建议法庭考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
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有限,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认为自己仅仅提供场所供人娱乐,其目的是为了更多的销售自己的烟和饮料等,提供场地也只是收取适当的费用用于支付房租、水电等费用,自己从中也并未获取暴利,所以请求法庭考虑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和对法律知识的认识程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大
犯罪嫌疑人在此次犯罪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行为。此次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与那些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相比,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请法庭考虑嫌疑人的初犯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形,酌情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而且非法获取的利益较少,在现场也没有怂恿放高利贷和放数行为
根据侦查机关现场查获的抽水的箱子,现金为10180元,但实际抽水金额只有7000多元,另外3000多元是台面的赌资,这一点可以由李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见李某某2014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和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三页、2014年4月10日讯问笔录第二页和2014年5月8日讯问笔录第二页)。
嫌疑人王某某也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前来赌博,参赌人员均是自行前来或由其他参赌人员带领参与,而且嫌疑人当晚也没有参与赌博,也没有亲自实施抽水的犯罪行为,只是负责提供饮料、烟等,这一点,可以由嫌疑人自己的供述和其他人的证词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嫌疑人王某某非法获利金额也只有4000元(见2014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和2014年4月14日讯问笔录第四页)。
五、犯罪嫌疑人系家庭经济支柱、家庭经济负担重,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是家中的独子,上面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嫌疑人母亲李孟莲患有高血压多年,时常需要有人照顾;嫌疑人下面自己还有三个小孩需要抚养,大女儿王某某未满八岁,儿子易某未满六岁,小女儿易某未满四岁,三个小孩均属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均需要人照顾和抚养。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家庭经济的支柱,经济负担较重。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己陈述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嫌疑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未有转出现金和其他人转入现金等记录,且还欠有信用卡款项需要偿还,建议法庭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酌情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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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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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朋友开设赌城被抓,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想找律师进行辩护,请问 可不可以提供一份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辩护词范文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孙军叶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查阅卷宗,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存在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归案以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后所作的供述一致。并且当庭认罪,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错误,有悔改之意,建议法庭考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
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有限,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认为自己仅仅提供场所供人娱乐,其目的是为了更多的销售自己的烟和饮料等,提供场地也只是收取适当的费用用于支付房租、水电等费用,自己从中也并未获取暴利,所以请求法庭考虑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和对法律知识的认识程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大
犯罪嫌疑人在此次犯罪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行为。此次实施的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与那些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相比,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请法庭考虑嫌疑人的初犯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形,酌情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而且非法获取的利益较少,在现场也没有怂恿放高利贷和放数行为
根据侦查机关现场查获的抽水的箱子,现金为10180元,但实际抽水金额只有7000多元,另外3000多元是台面的赌资,这一点可以由李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见李某某2014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和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三页、2014年4月10日讯问笔录第二页和2014年5月8日讯问笔录第二页)。
嫌疑人王某某也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前来赌博,参赌人员均是自行前来或由其他参赌人员带领参与,而且嫌疑人当晚也没有参与赌博,也没有亲自实施抽水的犯罪行为,只是负责提供饮料、烟等,这一点,可以由嫌疑人自己的供述和其他人的证词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嫌疑人王某某非法获利金额也只有4000元(见2014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和2014年4月14日讯问笔录第四页)。
五、犯罪嫌疑人系家庭经济支柱、家庭经济负担重,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是家中的独子,上面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嫌疑人母亲李孟莲患有高血压多年,时常需要有人照顾;嫌疑人下面自己还有三个小孩需要抚养,大女儿王某某未满八岁,儿子易某未满六岁,小女儿易某未满四岁,三个小孩均属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均需要人照顾和抚养。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家庭经济的支柱,经济负担较重。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己陈述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嫌疑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未有转出现金和其他人转入现金等记录,且还欠有信用卡款项需要偿还,建议法庭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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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辩护词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赌博罪辩护词该如何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赌博罪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姚某亲属委托,担任涉嫌赌场罪被告姚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此前,本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地查阅了案卷。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姚某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我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006年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姚某交代,龙与“阿峰”在2011年春节后涉及赌博。姚与龙之兄龙的妻子是朋友关系,在其家玩时偶然认识到龙的。龙说他弟弟那里有玩牌的,问她去不去。姚某输了几次,就想作罢。后来龙说可介绍一些人去,有抽水(见《会见笔录》)。后来谈妥,抽水分三份,龙华与“阿峰”各占一份,龙与姚某合起来占一份,龙与姚某共分5000元左右,每人2000多元(见龙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5页,案宗第2卷第119页,龙2011年4月2日《讯问笔录》第2页,案宗第2卷第125页;见龙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2卷第142、143页;见姚某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2卷第156、157页,姚某2011年4月21日《讯问笔录》第1页,案宗第2卷第164页)。从2011年3月中旬开始,大约每隔
一、两天开赌一次。龙华与“阿峰”负责抽水,茶楼费用、消费开销等由其负责(见罗2011年4月19日《询问笔录》第2页,案宗第1卷第6、7页),扣除上述费用后,由龙华与“阿峰”分给龙奎与姚某。姚某在此过程中仅联系到两个人参赌,其中一个外号为“鸡公”(即郭某,见郭某2011年3月30日《询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1卷第114、115页)。可见姚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从犯和辅助作用。
二、姚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
姚某20年3月30日被拘留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要求退还赃款。
另据了解,姚某家庭经济困难,全家仅靠丈夫一人在公司开车的微薄的收入养家,目前大女儿和二儿子均在学校读书。姚某由于自己文化水平低,在家失业多年,没有固定的职业,仅靠帮助介绍他人购买手机,得到一些少量的报酬。原希望多赚一些钱,补贴家用。岂料,由于法制观念薄弱,误入歧途。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对姚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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