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过失杀人最多判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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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最多判处7年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比如嫌疑人的本意是为了帮助受害人,但是在帮助受害人的过程中过失致受害人死亡的,量刑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的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嫌疑人过失杀人最多判几年

一、嫌疑人过失杀人最多判几年?

过失杀人最多判7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节较轻”的认定,需注意以下情况:

一是看被告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虽然行为人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在主观罪过上都表现为过失,但行为人过失的程度是可能存在差别的。既存在严重疏忽大意与一般疏忽大意之分,也存在轻信把握的大小和冒险程度之分。被告人主观上的过失之大小也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如果被告人不顾他人劝阻,一意孤行,或者严重疏忽大意,很容易预见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没有预见,过失致人死亡的,则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二是看被告人先前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被告人在实施违法活动中过失致人死亡,则不应该认定为情节较轻。

三是看被告人过失行为之目的。如果被告人行为之目的是为了受害人的利益,或为了公共利益之考虑,在行为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四是看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犯罪行为的后果是评价犯罪行为严重性的最重要指标之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犯罪行为的后果和犯罪造成的影响不同,其犯罪的情节轻重也不同。一般来说,如果过失致使两人以上死亡的,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如果过失致死的人身份特殊,造成影响较坏或损失较大,也不能认定情节较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判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几乎绝大多数的过失犯罪,最重的量刑标准都是7年有期徒刑,可是在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中,人民法院应该考虑到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确定量刑标准,不能任何情况下都判处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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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构成失火罪最少判几年
失火罪的判刑标准最低是1~6个月的拘役,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失火罪的,也有可能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因此,失火罪的判刑标准还是要取决于案情的轻重程度,比如造成两人以上死亡的,量刑就是3年到7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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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判几年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一般都是判处死刑,根据故意杀人的动机、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各方面的因素,也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类似于帮助别人自杀、在别人的挑逗下失去理智而杀人的,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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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杀,被告人怎么追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嫌疑人自杀后如何追究责任? 对于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1、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2、如果是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可以继续,变更被告为他的继承人即可;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 3、在民事赔偿方面,以犯罪嫌疑人的遗产进行民事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犯罪之后怎么争取从轻判罚 1、尽快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 2、争取立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主动退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犯罪处理。 对于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退还,则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判处罚金的形式来追回赃物。如《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犯罪分子不但照样无法吞下不义之财,并且也错失了宽大处理的机会。 4、切忌畏罪潜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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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的嫌疑人能得到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嫌疑人自杀后如何追究责任? 对于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1、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2、如果是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可以继续,变更被告为他的继承人即可;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 3、在民事赔偿方面,以犯罪嫌疑人的遗产进行民事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犯罪之后怎么争取从轻判罚 1、尽快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 2、争取立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主动退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犯罪处理。 对于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退还,则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判处罚金的形式来追回赃物。如《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犯罪分子不但照样无法吞下不义之财,并且也错失了宽大处理的机会。 4、切忌畏罪潜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杀,会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自杀后如何追究责任? 对于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1、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2、如果是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可以继续,变更被告为他的继承人即可;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 3、在民事赔偿方面,以犯罪嫌疑人的遗产进行民事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犯罪之后怎么争取从轻判罚 1、尽快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 2、争取立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主动退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犯罪处理。 对于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退还,则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判处罚金的形式来追回赃物。如《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犯罪分子不但照样无法吞下不义之财,并且也错失了宽大处理的机会。 4、切忌畏罪潜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未成年杀人罪嫌疑人的犯罪年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是以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为准。对于涉及这方面的具体问题,下文有详细介绍。 一、 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中遇到的问题 1、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材料欠缺或相互矛盾,导致审查认定难。主要表现为: (1)公安机关未向公诉机关提交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仅提供了本地公安网上下载打印的电子户籍;或者虽有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但并无该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而该犯罪嫌疑人又有兄弟、姐妹。 (2)公安机关对于证明被告人年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做认真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父母提交的当地村委会证明、学校证明、关系人证言等证据未给予足够重视。关系人比如说接生人员,在事隔多年后侦查人员询问时其能清楚的记得自己接生的某某的出生日期,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可能,但如果没有一些特殊的参照,笔者认为其证言的可信度将会大打折扣。 2、户籍证明的权威性受到客观现实的挑战。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证据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其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在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管理,导致户籍材料有误,主要表现为: (1)申报户口时申报错误。在有些农村地区遵循陈旧观念,讲究农历算法,为孩子申报户口时填报的是其农历生日。笔者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就发现过很多类似情况,在张某某等四人“飞车抢夺”案中,在核实张某某的年龄时,张某某供述户籍证明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其农历生日,后经得知该村的大多数孩子都是按照农历的出生日期申报的户口。有的父母在生孩子时不到正规的妇产科医院去,而是直接找“接生婆”到家里接生,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所以父母申报户口时不按规定提供出生证明,而是凭记忆来申报户口;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出生,但医院对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于查找,也会导致申报错误。 (2)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或者在输入互联网户籍电脑系统时输错,导致纳入各县、市、省乃至全国的人口信息网的信息与原始户口簿上登记的有差异。随着计算机的推广,公安机关户籍部门也渐渐变成“无纸化”办公,但前提还是得靠人工将原始信息输入计算机,这就难免会出现上述输入错误。 (3)虚报年龄。有些父母为了子女早入学、早参军、早结婚、早外出打工等原因报大子女的年龄,甚至通过找熟人等各种关系和手段,擅自违反规定篡改年龄。例如笔者办理的洪某抢劫案中,洪某的父母为了逃避政府对“二胎”的处罚,找到村中的支书将其年龄申报大了十个月,这样便使洪某与其妹妹之间的年龄差变大,从而使得当地政府降低了对“二胎”处罚的额度。 (4)“黑人黑户”。在农村某些家庭由于家中子女较多,或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给子女上户口,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至今未上户的还大有人在。笔者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公安机关未在卷内附贾某的户籍证明,其真实原因是贾某的母亲因超生未能给贾某成功申报户口,贾某没有户籍资料,成为“黑人黑户”。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原则 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需要把握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本着准确查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出生日期为总的指导思想。未成年人犯罪时是否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问题,是对其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 其次,要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年龄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临界点的案件,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对证据综合判断后,仍无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就低不就高”,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再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但各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最后,要本着灵活适用的原则,对于骨龄鉴定等这些“高科技”的刑侦手段可以作为辅助参考,不能一概排除在外,但也需谨慎、灵活适用。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方法 有了原则的指导,我们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原则处理问题: 1.认真审查书证 在司法实践中户籍证明这一书证的证明力还是不容易被撼动的。证实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书证还包括户口簿、户籍底册、出生证、身份证、学籍底册等,一般情况下,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户籍证明作为证明年龄事实的法定证据,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怀疑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而又没有其他抗辩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采信户籍证明。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可能存在错误时,就应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所在派出所的户籍底册、医院出生证明、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来予以印证。 2.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承办人在核实证据的过程中,不但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年龄异议的供述和辩解,还要注意与其出生日期有关的细节,如有些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的出生年份但知道自己的生肖,有些犯罪嫌疑人申报的户籍为农历生日,有些犯罪嫌疑人能证实某个朋友与自己的出生日期有某种相连关系等等,所以我们要对细节进行综合比对,审查有无矛盾。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审查,分析是否合乎常理。同时,对在侦查阶段未提出年龄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应给予特别的关注,查明其在审查阶段提出异议的真实原因。 3.及时全面调取证人证言 在根据现有书证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时,应调取其亲属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在询问证人时不但要注意询问的方式方法,还要把握细节,如犯罪嫌疑人的生肖、出生时的节气、天气、其出生前后有无重大事件、其与同龄人出生的时间先后等。 在询问证人时还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例如向接生人员询问时,要询问其在给犯罪嫌疑人接生的前后还为谁接生过,这也为下一步询问其他证人如同龄人的父母提供了依据。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时注意询问其他子女的出生日期,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与其兄弟姐妹出生的间隔时间是否符合自然规律。虽然父母对子女的出生日期应当是最清楚的,但因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不如实提供证言,其证言一般只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参考。 4.慎重运用骨龄鉴定 骨龄鉴定一般不能于其他证据而直接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骨龄鉴定结论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只能大致确定一个时间段,前后误差为一年,承办人应当在审查鉴定结论时认真审查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在鉴定中是否受到外界干扰等情况,并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认定。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将骨龄鉴定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大幅提高,“少年强则国强”,如此简单的一句话现在听来是很沉重的。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致力于未成年人年龄认定相关体系的完善,事关一个青年的未来,事关国家的未来、民族的振兴,也与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息息相关。做为一名基层司法干警,最近距离的接触犯罪,能做的就是真正把握案件证据,不枉不纵,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认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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