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过民事调解能否上诉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所以,只要不在调解书上签字,或者对方未按照调解书上的要求执行,就可以进行上述。
二、民事调解书的结构
(一)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二)案由。写明案件的性质。
(三)事实。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四)理由。根据法律的适用条款,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
(五)协议内容。这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写明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六)注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七)审判庭人员签字并加盖院章,注明制作日期。
三、民事调解书的相关法律
(一)第九十三条【调解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二)第九十四条【调解组织形式】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三)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四)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五)第九十七条【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第九十八条【不制作调解书】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院进行调解之后会制作民事调解书,如果在上面签字了就不能进行上述了,但是对方没有执行调解书的话就可以写上述书进行上述。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下是不会进行制作调解书的,比如说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具体情况还要看具体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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