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实际交付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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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间借贷实际交付的认定、需要当事人提供付款凭证等证据来证明款项已经实际履行,只有借条的话只是是表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并不能证明该借贷的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给债务人。
民间借贷实际交付怎么认定?

一、民间借贷实际交付怎么认定?

民间借贷实际交付的认定、需要当事人提供付款凭证等证据来证明款项已经实际履行,只有借条的话只是是表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并不能证明该借贷的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给债务人

二、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

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

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述规定。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相关凭证的话,债务人一般都会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如果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会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明责任,因此,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不仅要保存好借条,更要有银行流水、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来证明款项已经支付给债务人,不然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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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某与开发商于2月25日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除下列条款部分无效外,其他条款内容合法有效:
(一)第二条“使用期限,该地下车位乙方使用期限至2078年2月22日”的约定中,合法有效部分为“租赁期限,该地下车位王某租赁期限从2月25日起至2035年2月24日止”,其余约定无效;
(二)第三条“该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价款,其计算方法为按个计价,即该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该价格不因面积等任何因素而予调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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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条“使用期限,该地下车位乙方使用期限至2078年2月22日”的约定中,合法有效部分为“租赁期限,该地下车位王某租赁期限从2月25日起至2035年2月24日止”,其余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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