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婚是否需要离婚证?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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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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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再婚的话那么肯定是需要离婚证的,如果想要复婚的话,那么同样也需要离婚证,只有拥有离婚证才能证明双方是属于单身,只要双方当事人到民政部门办理,那么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就会为双方办理结婚手续。
如果再婚是否需要离婚证?

一、如果再婚是否需要离婚证?

如果是离婚后的双方想要复婚就需要离婚证,如果不是离婚后的双方复婚,而是离婚的一方和其他人结婚,也需要带离婚证证明自己是单身。

离婚后再婚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1、通常,如果男女双方原系夫妻关系,通过民政局离婚登记后现想复婚(再婚)的,则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复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收回双方的离婚证再发给结婚证

2、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民政局会发给双方《离婚证》;如果是通过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的,则双方是没有《离婚证》的,只有法院的相关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作为离婚凭证。

二、二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

①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小编补充: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②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③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④登记: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⑤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带上离婚证。

三、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有哪些?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3、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4、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 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 结婚登记档案。

6、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7、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综合上面所说话的,再婚就是再次的办理结婚手续,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而且在办理时还需要带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还有离婚的证件,这样才会颁发结婚证,如果是属于法院给的离婚判决书,那么再婚时也需要带上此判决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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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再婚不再给抚养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的执行效率;在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从上面内容可知,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会直接影响到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如果大家遇到女方再婚不再给抚养费的情形,可以依据当初订立的协议的要求进行维权,拿回抚养费,让孩子的物质生活得到保障。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的问题,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因为自己的个人原因导致孩子的抚养费中断,给孩子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对于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也会按照协议约定个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的,目的就是保护孩子的利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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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再婚可以再要几个孩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山东省为例,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因此再婚后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
第一个、
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我有两个孩子离婚,再婚可以再生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我有两个孩子离婚,再婚可以再生吗?问题解答如下, 属于合法生育。但在生孩子前必须先将男方
第二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缴清,再带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当地的计生部门申请准生证,通过了才可以生孩子。
根据《计划生育法》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
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扩展资料:《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2、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3、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4、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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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再婚是否需要离婚证?
双方是离婚之后的复婚行为,是不需要携带离婚证的。但是如果是离婚之后,与另一个人再结婚的情况,是需要携带离婚证去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的。总而言之,再婚是否需要离婚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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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再婚双方,婚前各有一名子女,再婚后双方名下扶养一名子女,是否可以再要再生一个孩子?
[律师回复] 你好,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2]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
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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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再婚,并且双方之前都各有一个孩子,再婚后能否再生一个
[律师回复] 。再婚夫妻四种情形下可再生一个孩子
1、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
2、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
4、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上一条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新出台的《南京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对这四种情形做了修改。新政策不再对再婚前孩子的抚养权有限制,即使再婚夫妻各自名下都有一个孩子,婚后也可以申请再生育。此外,再婚夫妻中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的,条件放得更宽。其他可以再生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2、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3、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4、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5、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者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6、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一女招婿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现家庭只有一个女孩的。扩展资料:其他可以再生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2、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3、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4、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5、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者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6、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一女招婿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现家庭只有一个女孩的。
再婚离婚证收回吗再婚时离婚证收回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再婚离婚证收回吗再婚时离婚证收回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对此没有规定,但《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上述规定说明,离婚时并不一定需要把结婚证交回,以此推论,再婚时,也不是必须把离婚证交回才能办理手续的。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的原则是自我声明、责任自负,并未对再婚人员(包括复婚)所持有的离婚证件作出注销或收回的规定。因此,这些人士登记结婚后离婚证由自己保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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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需要离婚证吗,再婚需要提交的证件: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再婚需要离婚证吗,再婚需要提交的证件: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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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离婚证收回吗再婚时离婚证收回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再婚离婚证收回吗再婚时离婚证收回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对此没有规定,但《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上述规定说明,离婚时并不一定需要把结婚证交回,以此推论,再婚时,也不是必须把离婚证交回才能办理手续的。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的原则是自我声明、责任自负,并未对再婚人员(包括复婚)所持有的离婚证件作出注销或收回的规定。因此,这些人士登记结婚后离婚证由自己保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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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是否需做婚前财产公证?
再婚夫妻有必要进行财产公证。多数再婚者再婚前都有自己的积蓄,有的还会有房屋、汽车等价值较高的资产。为了保持经济上的合理平等,以及防止婚姻破裂而产生经济纠纷,双方或一方婚前财产较大的再婚家庭应当做婚前财产公证。以避免以后产生财产纠纷,稳定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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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问题解答如下,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那么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呢,具体存在如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再适用缓刑的理由是:
(1)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此处的“撤销缓刑”不仅意味着对犯罪人不再适用缓刑,还意味着要执行原判刑罚。
(2)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并且能让确信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悔罪的重要表现就是如实坦白罪行,并不再重新危害社会。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一旦发现其还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就丧失了继续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撤销缓刑宣告,收监执行。无论其漏罪或者新罪的性质如何,量刑轻重,决定执行刑罚时,都不应再适用缓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符合缓刑的各个适用条件,无论是发现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是一般情况下的数罪并罚,都可以适用缓刑。
缓刑考验期的罪犯发现漏罪或者在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建议以下情形不宜再适用缓刑。
(一)对漏罪或者新罪拒不认罪的;
(二)漏罪明显构成犯罪而故意隐瞒的;
(三)故意又犯同类犯罪或者数罪的;
(四)故意又犯数罪的;
(五)在漏罪或新罪中是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六)教唆犯;
(七)有其他不宜宣告缓刑的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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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先买交强险再上牌还是先上牌再买
[律师回复] 对于二手车先买交强险再上牌还是先上牌再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买二手车交强险已到期,可以先过户后再购买交强险。但是如果车辆超过年检有效期,需要先购买保险并通过年检后才可以过户。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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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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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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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人民、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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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再审的案件,变更上诉理由,可以再上诉吗?
[律师回复] 已经再审的案件,变更上诉理由,不可以再上诉。民事诉讼过程中常常出现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民事再审程序中亦不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在再审中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未有相关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意见。在一般的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可以对诉讼请求提出新的变更,理由有四个方面:
1、我国设立再审制度的宗旨决定了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得变更讼诉请求。我国设立再审制度的宗旨是通过再审程序在两审终审制基础上纠正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它的目的是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是改正生效裁判错误的补救措施,所以在进入再审程序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包括原告提出追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等,不属于纠错的对象和范畴。再审审理范围限于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所依据的事实、法律范围,其程序意义在于通过依法对提起再审法定事由的审理来评价原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诉讼结果是否正确,若再审中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属于超越原生效裁判的请求范围,不应也不可能作为评价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的依据。允许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均将导致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后的结果必然动摇原裁判的稳定性,这也会给恶意缠诉者谋取不正当程序利益提供可乘之机。
2、再审程序的特有属性决定了再审程序与普通一审和二审程序有本质上的区别,即使是在再一审中,当事人也不能变更诉讼请求。诉讼程序的安定性是诉讼的价值取向,诉讼程序的有序性和不可逆性则是诉讼程序安定性的基本内容。程序中某一环节一旦过去,或整个程序一旦结束,就不能再回复,或者重新启动。诉讼每经历一个过程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对诉讼主体产生作用和制约,对诉讼结果产生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程序的逐渐展开以获得具有既判力的决定为目标且有强烈的不可逆性质。再审程序的各个诉讼环节必须保持一定的次序,即有法定的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加以控制,而不能使程序处于无序的状态。这种不可逆性不仅表现在对当事人的拘束上,也表现在对法官的拘束上,即到了一定的阶段后,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可以被禁止,法官也不能宣称已经完成的程序不算数而要求从头再来。
3、按照我国在再审制度中确立的有限再审的原则,对当事人变更讼诉请求的情况理应限制。我国现行再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归根到底是无限性的弊端。解决无限再审,建立有限再审模式,是再审程序改革的关键。而建立有限再审模式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摒弃过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再审指导思想,确立有限再审的指导原则。再审程序的有限性,是指再审程序的引发与进行应当受到限制的特性。这种限制不仅表现在再审的主体上,而且在再审的事由、管辖、次数和时限上均应给予限制,同样的,在当事人在再审中变更诉讼请求时也应给予限制。再审程序是针对既判力案件而事后适用的复核审理程序,是为纠正司法错误而特殊适用的法律补救程序。我国的再审制度有必要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作出适度的限制性规定,这并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虽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包括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的内涵,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可以说,在存在当事人选择法律自由的场合,便同时存在着对这种自由的限制。如果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可以任意变更诉讼请求,这实际上会造成诉讼范围的任意扩大,诉讼结果与原审相比必然面目全非,那么,诉讼程序也将像一匹脱缰的野马而一发不可收拾。这样就给那些恶意诉讼之人有可乘之机,带来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混乱,安定性遭到破坏。这也显然与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实现有限再审的审判监督改革方向背道而驰,是不可取的。
4、当事人处分权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受到限制的原理决定了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得变更讼诉请求。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再审中行使处分权,那么无论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都将导致变更的后果,对原正确裁判的稳定性会构成动摇,这种情形有悖于审判监督纠错机制的宗旨,同时,也会给恶意缠诉者谋取不正当程序利益提供方便。原审法官基于“不告不理”的立法思想,不可能对于未加请求的权利加以裁判,因而在这个问题上原判决没有错误,亦即没有纠正错误的前提,所以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并不能够完全享有在原
第一审程序和
第二审程序中所享有的处分权,不可以变更讼诉请求。但也有两个特殊情况应当准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1、按照
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期间已经提出过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一审依法应予准许而未予准许,此时,人民应当对该不当之处予以纠正,即允许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直接变更诉讼请求。在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中,发现原一审依法应予准许而未予准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一审重审,
然后适用上述规定。
2、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原告在再审程序中声明放弃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原告在再审程序中为该项行为。
首先,基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自愿原则和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其次,放弃诉讼请求不仅是原告向所作的意思表示,也是其向被告所作的意思表示,即向被告表明舍弃自己已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以消除彼此间的全部纠纷或部分纠纷,这种原告向被告为放弃诉讼请求的行为带有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再次,由于放弃诉讼请求的结果是使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全部或部分得以消除,因而对放弃诉讼请求不宜作过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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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前写的财产分割协议再婚后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父亲再婚前写的财产分割协议再婚后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有效。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不用经过公证部门的公证。
最好将婚前的约定改变为婚后的约定。很简单,双方将婚前约定时间改为结婚登记日之后,内容无需改变。
或者还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哪些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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