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个人社会保险注册登记有时间限制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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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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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为个人社会保险注册登记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需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同时还要提交劳动者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社保局才会受理。
用人单位为个人社会保险注册登记有时间限制吗?

一、用人单位为个人社会保险注册登记有时间限制吗?

用人单位为个人社会保险注册登记是有时间限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网上如何申报?

1、纳税人持所需资料到地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后,办理开通网报,并发放网报时所需的用户名和密码;

3、缴费单位(人)在办理完开通手续半个工作日后,即可在全市各自助办税区或能连接互联网的电脑登录到所在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三、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是怎么样的?

在社保计算公式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社保缴费的多少起到决定性作用。而很多人一直认为,社保缴费基数是一个固定数值,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导致社保缴费基数不停变动的除了国家政策,还有职工自身的一些原因。

社保缴费的计算公式是职工社会保险通常是按照“社保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公式来计算的(不同地区有差异,也有少数险种是按照固定额等方式收取)。

缴费基数的核定规则是: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截取上下限(上下限一般为当地社平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进行核定。具体的确定的方式如下:

(1)当职工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当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当职工平均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属于强性的,而且在登记时也需要在用工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如果超过了时间没有为劳动者进行办理的话,那么这是属于违反了《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是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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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相关律师,目前,我国“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那么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年限是多少?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期限是?
[律师回复]
(一)不规定实缴时间,不代表可以不实缴
根 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见股东仍有按照其约定实缴出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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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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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具体法律文件
新《公司法》修订后,在第二十六条中删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无须实际缴纳出资,且无需非在公司设立起两年内完成实缴(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部分拟成立公司的股东将此条款任意的理解为股东可以不必实缴注资,股东减轻了实缴的责任,从而为了显示公司的资本雄厚而过高的设定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额度。这种理解和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
三、未实缴出资就不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额外约定,否则股东分红比例、增资优先认购的比例都要受到实缴额度的限制。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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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想要自己开咨询公司了,之前就从事相关行业的,也发展到不少客户了,还是相对比较稳定的,打算找人帮忙去进行实缴登记,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公司如何?
[律师回复] 本次修订涉及到的公司根本制度的一项重要修改,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新法删去了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规定。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是股东就不用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了,而是政府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登记事项进行登记,不再登记审核实收资本,也不再要求企业提交验资报告。但是,股东仍应当按照章程的约定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这一变化将政府从之前的对公司实缴资本的具体监督者这一角色中解放出来,从过去的政府监督转变为股东监督和社会监督。
在施行认缴资本制后,实收资本不再进行登记,其将无法排除部分股东通过认缴高额注册资本而实际不予缴足的方式,来设立注册资金很高的公司的风险,而社会公众缺乏对这一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别手段,将可能衍生社会问题。针对这一点,各地登记机关今后可能会采用深圳特区的试点经验,即允许公司选择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实收资本到位备案,公司登记机关通过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对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进行查询的方式加以防范[7] 。与此相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自身信用建设,特别是对于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统计的相关事项,应当高度警惕,避免损害自身信用的不当行为。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今后也不在营业执照中列明。根据修订后的新法第七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不再包括实收资本。对于交易相对人而言,需要及时破除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迷信,而重视对公司实际资产及资信的考查。在施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公司法不再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期限进行具体限定,而具体的出资时间将交由股东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它实际上将不再限制认缴的最长时间(原则上将认缴期限设定为几十年也可以,甚至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可以一直延长认缴期限)。因此,对于交易相对人而言,在了解对方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情况下,也需要了解实缴资本的数额,而不是一般的注册资本的数额信息。
另外,在施行认缴资本制度后,股东间订立的包括章程在内的认缴文件(主要是公司章程和股东间的约定等)将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如果股东未依认缴文件的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仍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有股东未依认缴文件按时缴付注册资本,已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以及公司本身均可向未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究未出资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当资不抵债时,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设立企业的股东而言,重视章程等文件的效力,同时有效地留存相关文件将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股东作为甩手掌柜,将企业全权交予他人打理,甚至将修改章程的权利也交予他人,将会是风险很大的行为。
认缴登记制度的特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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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有限公司是否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基本行业无限制,除了一些特定的行业会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500万元的限制已经取消。
  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进行限制。
  备注:特定行业例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直销企业等。
  
二、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有规定出资期限
  缴纳期限可自主约定。
  股东可以自行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期限,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您在章程约定“100年后缴足注册资本”,虽然搞笑,但也合法。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或在公司注销前未缴足,是否可以
  在认缴部分内承担法律责任,不缴足也允许。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股东没有缴足出资应该先缴足出资。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对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不会进行改变,也不会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若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未有需要偿还的债务或能偿还债务,就不需要缴纳原来认缴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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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特定行业例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直销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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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认缴部分内承担法律责任,不缴足也允许。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股东没有缴足出资应该先缴足出资。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对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不会进行改变,也不会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若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未有需要偿还的债务或能偿还债务,就不需要缴纳原来认缴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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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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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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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我舅妈手上有不少钱财了,发现证券公司能够赚钱的,之前已经很有经验的,就想要去注册资本的,还需要去办理实缴登记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怎么样?
[律师回复]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商业银行;3外资银行;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信托公司;6财务公司7金融租赁公司;8汽车金融公司;9消费金融公司;10货币经纪公司;11村镇银行;12贷款公司;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4农村资金互助社;15证券公司;16期货公司;17基金管理公司;18保险公司;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20外资保险公司;21直销企业;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23融资性担保公司;24劳务派遣企业;25典当行;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7小额贷款公司。
具体如下:
1、简介
公司注册流程依次为:查名(确定公司名字)→开验资户→验资(完成公司注册资金验资手续)→签字(客户前往工商所核实签字)→申请营业执照→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税务登记证→办理基本帐户和纳税账户→办理税种登记→办理税种核定→办理印花税业务→办理纳税人认定→办理办税员认定→办理发票认购手续。
2、基本要素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人有限制为3万以上,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需一次缴足。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09年始,部分地区有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文件,但是对于此类申请人,申请对象有所限制,适用于注册资本低于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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