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公告需要出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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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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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公告是需要写的 ,对于自己的资产进行出售需要通知相关的权利人,看是否存在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同时需要利用此公告通知公司的股东,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股东们的权益。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公告需要出吗?

一、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公告需要出吗?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是必须要出公告的;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应当事先通知相关权利人,看看有无优先购买权的人,享有担保物权的人,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上述人等如果有人难以通知到,可以用公告通知的办法。而上市公司,必须公告通知所有股东。

二、出售资产的法律特征有吗?

资产出售的标的是卖方公司的资产,而不是卖方公司本身或卖方公司的股份?。?出售的资产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特定性

卖方出售的资产应是卖方公司所有的资产?,?同时该资产的性质应是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以及专利技术商标等?,?货币形态的资产不包括在内?。

2、整体性

资产出售中出售的必须是公司的全部或实质全部的资产?,?该资产应具有整体性?。?这一特点使目的在于转移控制权的资产出售与一般的资产转让区别开来?。

对于“实质全部”的解释?,?不仅要有数量上的要求?,?同时也有质量上的要求?。不论是所售资产因其数量大而对公司运作至关重要?,?还是所售资产因其重要而对公司的经营影响巨大?,?都将构成“实质全部”的标准?。

3、非常规性

资产出售中的资产必须是在非常规业务过程中出售的?。公司如在正常业务中出售其全部或实质全部的资产?,?并不会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特别重大的影响?,?这种情况下的资产转让即不构成资产出售?。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房地产全部售出?,?虽然构成全部或实质全部的特征?,?但这是在正常业务中售出的?,?这种情况下的出售就不是本文所说的资产出售?,?不属于需由法律加以特别规范的资产出售?。

综合上面所说的,出售公司的资产就是将资产所有人将自己的资产出售给他人,从而可以获得相应的现金,对于上市公司在实施此行为时一定要以公告的方式通知股东,这样才能确定出售资产的流程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在处理时可以多咨询一下,公司内部处理需要按《公司法》的条款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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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融资不出公告是否可以
实际上国家专门针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是出台了多部的文件的,目前本身市场资本就是属于一种持续紧张的状态当中,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融资一直在强调必须要出公告,上市公司的资金周转予以公告这几乎是上市公司融资的唯一要求,可到现在仍然有人对上市公司融资不出公告是否可以的这个问题是持怀疑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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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要约,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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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售楼广告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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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楼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售楼广告效力如何许多开发商都精通包装之道,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了许多诱人的许诺。对于广告的效力,法律理论一般认为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开发商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合同双方将广告的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预售广告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实现的,如果购房人因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误导利益受到损害,理论上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但通过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来维权,不是广大购房人乐见的事情。因此,建议购房人要求开发商将其广告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发现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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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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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楼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售楼广告效力如何许多开发商都精通包装之道,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了许多诱人的许诺。对于广告的效力,法律理论一般认为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开发商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合同双方将广告的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预售广告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实现的,如果购房人因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误导利益受到损害,理论上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但通过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来维权,不是广大购房人乐见的事情。因此,建议购房人要求开发商将其广告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发现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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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融资需要公告吗
上市公司融资是需要对外发布公告的。上市公司的唯一要求就是所有资金都要对外公布。是需要按照要求发布公告的,不仅是企业发展和规范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确保股东和股民有知情权,确保融资过程符合法律规范,这对顺利融资也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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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售楼广告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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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楼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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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售楼广告是否构成要约,我们应该根据售楼广告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售楼广告视为要约邀请。
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要约邀请并不能对合同双方产生合同的拘束力。但是,要约在发出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第十五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售楼广告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视为邀约而非要约邀请:
1、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了说明和允诺;
2、该说明和允诺是具体明确的;
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
城市自建房可以出售吗
[律师回复] 对于城市自建房可以出售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建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城镇规划区外或建设用地范围建房。
自建房没有取得《房屋权利证明》,不能出租。出租房屋,必须具有合法权利,该权利最有效的证明文件就是由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利证明》。但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居民自建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权利证明》,这类房屋出租,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交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有《建筑许可证》,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等。不能出示证明其产权证明材料的,禁止出租。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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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市值怎么算出来的
上市公司市值通过计算其全部股本与每股市场价格的乘积得出,称为总市值计算法。股票总市值是所有已上市公司市值之和。市值反映市场决定的股票价格,通常与股票面值不同。IPO时价格通常不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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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自建房可以出售吗
[律师回复] 对于城市自建房可以出售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建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城镇规划区外或建设用地范围建房。
自建房没有取得《房屋权利证明》,不能出租。出租房屋,必须具有合法权利,该权利最有效的证明文件就是由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利证明》。但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居民自建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权利证明》,这类房屋出租,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交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有《建筑许可证》,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等。不能出示证明其产权证明材料的,禁止出租。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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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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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自建房可以出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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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没有取得《房屋权利证明》,不能出租。出租房屋,必须具有合法权利,该权利最有效的证明文件就是由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利证明》。但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居民自建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权利证明》,这类房屋出租,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交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有《建筑许可证》,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等。不能出示证明其产权证明材料的,禁止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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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售过期食品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超市出售过期食品处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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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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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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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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