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写的担保书是合法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会计人员的担保书是不合法的,是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会计人员签订的担保书需要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个是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都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是双方都意思表示真实,无任何的隐瞒或者欺诈,最后的条件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但会计人员签订的担保书是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可以看出法律是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因此会计人员签订的担保书是属于不合法的,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自始无效。即使会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交了担保书,发生了约定情形的,担保人也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担保书是无法律效力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担保书的约定,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只能要求会计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会计人员的担保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合法的,不会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毕竟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即使会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交了担保书,但不会发生担保的效力。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