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对房屋所有权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这就是俗称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如果存在地上定着物,则无论是以房产作抵押还是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都必须坚持“房地一致”的原则,具体表现为由于没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单个抵押一方的价值已经足够等原因,借款方只愿意抵押房屋或只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不能或不愿同时提供二者合一的抵押,使得此种抵押担保出现法律风险,商品房和商铺例外。
2、超期未开发建设收回风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因此,在进行土地抵押时,应了解该土地取得时间、目前开工进展情况、是否存在被收回的风险。
3、抵押登记不规范风险
目前,有的地区采用房地统一抵押登记制度,有的采用分开抵押登记制度。例如,在进行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均有证)抵押登记时,有的地区需要同时在土地局和房产局分别进行抵押登记,有的地区则只需要在房产局进行合并抵押登记。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会发现,针对部分地上建筑物无证的情况,有的地区只要将地上建筑物一并纳入抵押范围,则可以在土地局一并办理抵押登记,但有的地区只接受有权属证明的财产抵押或者在建工程抵押,但是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相关要求较为严格,因此,一些无证件的地上建筑物很难一并抵押,这就造成了处置的难度。
4、使用权不明或争议瑕疵风险
第一、土地使用权上存在租赁权。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如果初分抵押土地财产时,土地权利上存在土地租赁权利,土地的购买者将会减少或土地价格大打折扣,损害抵押权人利益。
第二、依法被扣押、查封、监管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已经被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土地使用权,因其权利已经或暂时丧失完整性,可能影响后续抵押权的行使,故不能成为抵押物。
第三、土地没有达到开发强度,以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无效。
二、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事实上,没有任何一种债权关系或抵押关系是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的,但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前通过合同避免存在的这些法律风险,比如土地使用权抵押时,一定要到国土资源局办理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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