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是由谁发布的?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是由财政部、央行和人社部联合发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根据国家规定,贴息资金可用于支持完善地方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地市级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地市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地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备案。
(三)年度终了后20日内,地市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地市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报至地市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四)地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材料,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
(五)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对地市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的贷款原因或者贷款的情况不同,那么所认定的具体处理事项是不同的,具体情况严格依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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