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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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是企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审查有关材料、签订融资担保合同、办理融资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担保公司的实际协商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是什么?

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是什么?

(一)企业直接向合作银行或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或者,企业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担保公司经过了解同意担保后向银行或信用社推荐贷款客户;

(二)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完善的《企业申请担保书》(担保公司提供格式)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验资报告书》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贷款证》及《贷款卡》复印件

7.前三年度审计报告及上月财务报表复印件

8.已有的《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9.已有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0.企业或项目的其他重要证明材料(如:买卖合同、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等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主管身份证复印件;如公司委托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相关事项,尚需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2.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个人简历

13.商业计划书(内容: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简介、今后两年发展规划、本次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等)

14.反担保措施的有关材料

15.企业本年度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16.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担保公司的业务员根据对企业的调查了解和所收集的资料写出评估报告,报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评审;

(四)企业经过评审通过后,签订相关合同

(五)与银行或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六)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委托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七)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或信用社共同监督企业资金运用状况。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具体业务内容,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担保事项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融资行为所认定的融资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有关合同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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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有什么?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有: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审查材料、协商担保事项、签订担保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等,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同签订,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流程来进行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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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以及与融资咨询有关的担保业务,允许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以上经营范围以外,还包括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并规定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取得担保行业协会资质证书,在其年检方面对推行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联合年检制度,虽然该指导意见是担保行业内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及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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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有什么?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有什么?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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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是一家中小企业的负责人 现在需要融资 打算找担保机构 想问一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流程是什么 融资的现状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内源融资状况
为了适应市场风云的变幻莫测,中小企业必须具有经营灵活、变化快捷的特点,因而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对资金的需求具有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企业自身提高积累能力,以对市场变化能做出迅速的反应。同时,创办中小企业也必须有一定量的资本,这是一个经济学常识。如果连一点本钱都没有,或者仅有极少量的创业资本而把大量的资金需求量寄托于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那么企业的生命力也是难以持久的。中国现有的组织结构简单;经营规模较小、经营对象单一的中小企业融资大都依靠自己积累,依靠自身力量发展;但规模较大的中型企业的内源融资状况则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分配过程中留利不足、计提折旧费率偏低等问题。
据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以随机抽样调查方法对成都、绵阳、乐山三地601家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来源结构的调查显示,企业内部自身积累78.1%、向银行贷款9.65%、民间借贷5.07%、商业信用3.25%、其他非正规融资3.93%。这组数据说明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内源融资。
2.外源融资状况
第一,直接融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融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较晚,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尚不可能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众所周知,证券市场自建立至今,已经被赋予了为国有大型企业服务的一项特定功能,尤其是前几年国有大型企业处于困境的情况下,为使国有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焕发活力;股票市场以国有企业改革为宗旨,重点扶持了一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融资。在政策如此严重倾斜的情况下,股票市场基本上未向中小企业开放。《公司法》还规定,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公可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严控制一般加工业和商品流通企业;中小企业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经营规模偏小,且大多为一般生产加工企业和流通服务性企业;与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相差甚远,自然被股票市场拒之门外。统计表明,沪深上市公司共有近1500多家,民营企业大约占不到15%,且部分还不是通过正常途径上市,而是以高昂的代价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而曲线上市的债券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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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律师回复]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以及与融资咨询有关的担保业务,允许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以上经营范围以外,还包括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并规定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取得担保行业协会资质证书,在其年检方面对推行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联合年检制度,虽然该指导意见是担保行业内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及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
融资性担保公司能融资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能融资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并规定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取得担保行业协会资质证书,在其年检方面对推行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联合年检制度,虽然该指导意见是担保行业内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及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
你好 我想问一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 需要办理什么流程 才能正常运营呢
[律师回复]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
1、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目的、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注册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申请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
(二)担保机构章程;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
(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
(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融资性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五)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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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贷款金华市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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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可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以及与融资咨询有关的担保业务,允许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以上经营范围以外,还包括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并规定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取得担保行业协会资质证书,在其年检方面对推行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联合年检制度,虽然该指导意见是担保行业内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及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并规定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取得担保行业协会资质证书,在其年检方面对推行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联合年检制度,虽然该指导意见是担保行业内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及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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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融资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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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2、经营的范围不同。
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并规定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取得担保行业协会资质证书,在其年检方面对推行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联合年检制度,虽然该指导意见是担保行业内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及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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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是什么?
1、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网站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模版,并按要求填写、装订。2、向所在区县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3、监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合规性审查。4、市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形式要求的,电话通知区(县)监管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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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在北京有家融资公司,想咨询一下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流程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具体流程,谢谢。
[律师回复] 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流程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
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
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其
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其
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第
一,直接出价;第
二,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
三,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
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
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此阶段应注意下列事项:
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2、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利的角度考虑,这两项工作都应当尽快进行。此外,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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