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火车撞人如何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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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火车撞人的赔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一般在几万至几十万左右,对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所认定的赔偿标准也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可以由法院判决处理。
对于火车撞人如何赔偿?

一、对于火车撞人如何赔偿?

对于火车撞人的赔偿并未统一规定,根据《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的事故,实践中铁路方面一般会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不是赔偿)。

二、意外情况导致的赔偿

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到火车撞死人的情况,也是需要区分不同的原因和后果来进行赔偿处理的,对于当事人阻碍了火车的行驶的,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可以由相关部门在调查认定后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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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死人是交通肇事吗,火车撞死人的赔偿原则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
火车撞死人怎么赔偿,火车撞死人赔偿标准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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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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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能因此就指责说火车是“撞人白撞”。因为,火车“撞人”与公路交通车辆“撞人”是在完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数千吨重的火车运行起来,钢轮与钢轨的磨擦力很小,而惯性速度又很大。火车在铁路线以正常速度运行,如果发现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人员,火车司机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之后,毫无别的办法,只能任凭数千吨重的列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直至停下。在列车有效制动距离以内,火车撞人是司机根本无法避免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火车司机是不是可以预见行人而随时采取预防人身伤亡的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没有任何“路权”,就是说行人根本不应该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司机在驾驶的时候,不需左顾右盼避让来往行人车辆,只需要集中精力?望前方。看过列车时刻表的人都知道,火车运行时间都精确计算到每分钟。如果火车司机也像汽车司机一样时刻准备随时停车以避让铁路线上的行人,不但会带来更大的事故隐患,危及后续列车旅客的人身安全,而且整个行车计划非打乱不可,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更加巨大。 据我所知,火车撞人即使铁路方面无过错,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由以上资料可见交通肇事与火车撞死人时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铁路法》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交通肇事,在火车撞死人事件中。其实算做了交通事故上的特殊情况,所以特殊情况还需要特殊分析,我们也可以在有疑问时进行法律咨询,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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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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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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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对于火车会超载吗?
一般对于火车是不会超载的,而且火车对载重的质量也是有严格控制的,不允许存在超载的行为;对于旅客列车一般超员也是不会超出载重的范围,那么对于超员一般是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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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火车撞死人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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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死人,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
火车撞死人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能因此就指责说火车是“撞人白撞”。因为,火车“撞人”与公路交通车辆“撞人”是在完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数千吨重的火车运行起来,钢轮与钢轨的磨擦力很小,而惯性速度又很大。火车在铁路线以正常速度运行,如果发现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人员,火车司机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之后,毫无别的办法,只能任凭数千吨重的列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直至停下。在列车有效制动距离以内,火车撞人是司机根本无法避免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火车司机是不是可以预见行人而随时采取预防人身伤亡的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没有任何“路权”,就是说行人根本不应该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司机在驾驶的时候,不需左顾右盼避让来往行人车辆,只需要集中精力?望前方。看过列车时刻表的人都知道,火车运行时间都精确计算到每分钟。如果火车司机也像汽车司机一样时刻准备随时停车以避让铁路线上的行人,不但会带来更大的事故隐患,危及后续列车旅客的人身安全,而且整个行车计划非打乱不可,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更加巨大。 据我所知,火车撞人即使铁路方面无过错,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由以上资料可见交通肇事与火车撞死人时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铁路法》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交通肇事,在火车撞死人事件中。其实算做了交通事故上的特殊情况,所以特殊情况还需要特殊分析,我们也可以在有疑问时进行法律咨询,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事件!
怎么办?火车撞死人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能因此就指责说火车是“撞人白撞”。因为,火车“撞人”与公路交通车辆“撞人”是在完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数千吨重的火车运行起来,钢轮与钢轨的磨擦力很小,而惯性速度又很大。火车在铁路线以正常速度运行,如果发现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人员,火车司机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之后,毫无别的办法,只能任凭数千吨重的列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直至停下。在列车有效制动距离以内,火车撞人是司机根本无法避免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火车司机是不是可以预见行人而随时采取预防人身伤亡的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没有任何“路权”,就是说行人根本不应该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司机在驾驶的时候,不需左顾右盼避让来往行人车辆,只需要集中精力?望前方。看过列车时刻表的人都知道,火车运行时间都精确计算到每分钟。如果火车司机也像汽车司机一样时刻准备随时停车以避让铁路线上的行人,不但会带来更大的事故隐患,危及后续列车旅客的人身安全,而且整个行车计划非打乱不可,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更加巨大。 据我所知,火车撞人即使铁路方面无过错,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由以上资料可见交通肇事与火车撞死人时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铁路法》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交通肇事,在火车撞死人事件中。其实算做了交通事故上的特殊情况,所以特殊情况还需要特殊分析,我们也可以在有疑问时进行法律咨询,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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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死人赔偿标准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火车撞死人赔偿标准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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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火车撞死人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能因此就指责说火车是“撞人白撞”。因为,火车“撞人”与公路交通车辆“撞人”是在完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数千吨重的火车运行起来,钢轮与钢轨的磨擦力很小,而惯性速度又很大。火车在铁路线以正常速度运行,如果发现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人员,火车司机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之后,毫无别的办法,只能任凭数千吨重的列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直至停下。在列车有效制动距离以内,火车撞人是司机根本无法避免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火车司机是不是可以预见行人而随时采取预防人身伤亡的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没有任何“路权”,就是说行人根本不应该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司机在驾驶的时候,不需左顾右盼避让来往行人车辆,只需要集中精力?望前方。看过列车时刻表的人都知道,火车运行时间都精确计算到每分钟。如果火车司机也像汽车司机一样时刻准备随时停车以避让铁路线上的行人,不但会带来更大的事故隐患,危及后续列车旅客的人身安全,而且整个行车计划非打乱不可,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更加巨大。 据我所知,火车撞人即使铁路方面无过错,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由以上资料可见交通肇事与火车撞死人时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铁路法》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交通肇事,在火车撞死人事件中。其实算做了交通事故上的特殊情况,所以特殊情况还需要特殊分析,我们也可以在有疑问时进行法律咨询,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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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死人怎么处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能因此就指责说火车是“撞人白撞”。因为,火车“撞人”与公路交通车辆“撞人”是在完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数千吨重的火车运行起来,钢轮与钢轨的磨擦力很小,而惯性速度又很大。火车在铁路线以正常速度运行,如果发现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人员,火车司机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之后,毫无别的办法,只能任凭数千吨重的列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直至停下。在列车有效制动距离以内,火车撞人是司机根本无法避免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火车司机是不是可以预见行人而随时采取预防人身伤亡的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没有任何“路权”,就是说行人根本不应该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司机在驾驶的时候,不需左顾右盼避让来往行人车辆,只需要集中精力?望前方。看过列车时刻表的人都知道,火车运行时间都精确计算到每分钟。如果火车司机也像汽车司机一样时刻准备随时停车以避让铁路线上的行人,不但会带来更大的事故隐患,危及后续列车旅客的人身安全,而且整个行车计划非打乱不可,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更加巨大。 据我所知,火车撞人即使铁路方面无过错,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由以上资料可见交通肇事与火车撞死人时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铁路法》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交通肇事,在火车撞死人事件中。其实算做了交通事故上的特殊情况,所以特殊情况还需要特殊分析,我们也可以在有疑问时进行法律咨询,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事件!
火车撞死人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能因此就指责说火车是“撞人白撞”。因为,火车“撞人”与公路交通车辆“撞人”是在完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数千吨重的火车运行起来,钢轮与钢轨的磨擦力很小,而惯性速度又很大。火车在铁路线以正常速度运行,如果发现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人员,火车司机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之后,毫无别的办法,只能任凭数千吨重的列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直至停下。在列车有效制动距离以内,火车撞人是司机根本无法避免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火车司机是不是可以预见行人而随时采取预防人身伤亡的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没有任何“路权”,就是说行人根本不应该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司机在驾驶的时候,不需左顾右盼避让来往行人车辆,只需要集中精力?望前方。看过列车时刻表的人都知道,火车运行时间都精确计算到每分钟。如果火车司机也像汽车司机一样时刻准备随时停车以避让铁路线上的行人,不但会带来更大的事故隐患,危及后续列车旅客的人身安全,而且整个行车计划非打乱不可,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更加巨大。 据我所知,火车撞人即使铁路方面无过错,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由以上资料可见交通肇事与火车撞死人时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铁路法》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交通肇事,在火车撞死人事件中。其实算做了交通事故上的特殊情况,所以特殊情况还需要特殊分析,我们也可以在有疑问时进行法律咨询,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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