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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按照以下顺序赔偿的:首先是由交强险进行赔偿;其次是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最后由侵权人赔偿剩余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通事故是按照以下流程来进行赔偿的:
1、机动车都应当投保交强险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的,交强险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2、机动车所有人有投保第三者商业保险的,交强险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后,其不足的部分就应当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险的保险合同,来赔偿不足的部分;
3、当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都赔偿了,但仍有不足的,那么剩余的部分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了。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一般是按照顺序来赔偿的。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应当由交强险在责任范围进行赔偿的,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当事人有买商业险的,剩余的部分可以由商业险赔偿,没有买商业险的,剩余部分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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