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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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焕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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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包括实施拐卖行为的人是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虽然不是首要分子,但是却累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亦或者是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等的情形。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有哪些?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处罚情形有哪些?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如下: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这8种情形实际上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能否认定为属于这8种情形之一,是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能否适用升格的法定刑,甚至影响到被告人生死的问题。

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司法认定

1、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首要分子不一定亲自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但其仍然要对集团所犯的罪行负责。

3、由于《刑法》第240条已经将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升格的事由,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对其进行处罚时不得再将之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否则,就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实际上,对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只要适用《刑法》第240条所规定的相应的加重量刑档次的法定刑进行处罚,即可以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如果在此之外将其再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就存在处罚过剩的问题。

拐卖妇女、或者是儿童的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甚至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一旦某特定的公民实施了此类拐卖行为,那么就有被法院量刑的可能。法院若经过审理,发现拐卖行为人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那么将有可能会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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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不属于身份。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妇女、儿童共三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司法解释,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发生的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如果只是实施正常行为以外的猥亵行为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以及强迫卖淫罪的帮助行为,但只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注意: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如果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的,则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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