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又拒不认罪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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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又拒不认罪的,司法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并对相关违法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如果后期发现还是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又拒不认罪怎么办?

一、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又拒不认罪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并且犯罪证据不足的,侦查机关可以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证据还是不足的,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证据不足认定方法

1、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

2、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根据制作书证的主体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文书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私文书是指公民个人制作文书。根据书证的制作方式和来源的不同,将书证分为原本、副本、复制件。原本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制作的文件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而具有原本效力的文件,称为副本复制件是指将原件进行复制。

3、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没有收集到实物证据,也要把各种言词证据中所涉及到的人、财、物的来源和去向加以说明。

有关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明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重新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司法机关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后得出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或者证据不足的,那么是无法作出合法的判决处理的, 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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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又拒不认罪怎么办
如果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不完整,而且嫌疑人也不承认自己的罪行,那么法院会严格根据证据裁判的原则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在刑事案件中,定罪必须要有确凿、充分的证据,不能仅仅依靠嫌疑人的供述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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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又拒不认罪怎么办
在刑事案中,要是证据不足,嫌疑人又不认,司法机关可得慎重处理。得全面搜集实物、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好把证据链给完整了。嫌疑人不认,也不会加重惩罚,不过到了量刑的时候,他的态度可能会有点影响。根据《刑诉法》,重证据轻口供,没证据就不能定罪,证据确凿才能判刑。证据得能证明事实,还得经过法定程序查实,得把合理怀疑都排除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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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证据不足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证据不足,看看员工是否上了保险,如果上了,可以得到一些补助。再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补助,一些误工费,手术费协商的话用人单位应该是给付的。工伤认证时间要求较高,过了之后很难申请。
首先,工伤认定去劳动局申请,需要出具以下证据。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8)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证据不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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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又拒不认罪怎么处理
在处理争议性刑事案件时,若证据不充分,无法确凿证明嫌疑人有罪,即使嫌疑人否认,也不能轻易定罪。法律规定,定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并且要全面审查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该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嫌疑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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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证据不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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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又拒不认罪能逮捕吗
刑事案件中,要是证据不充足,通常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逮捕必须有确实的证据来证明犯罪,而且可能会面临长期监禁,其他措施也无法预防风险。要是犯罪嫌疑人否认但证据充足,警方就可以依法逮捕。只凭犯罪嫌疑人的否认就逮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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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公安又报捕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家属,可以为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专业帮助,同时通过律师可以了解一些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心理精神状态;已经批捕的,家属、律师等也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另外,把卷宗退回公安,不是驳回,而是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一个月为限,可以退回二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3、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5、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6、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7、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8、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9、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调取。
10、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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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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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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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公安又报捕了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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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3、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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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6、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7、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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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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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如何确认刑事案件“证据不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刑事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刑事诉讼过程中认定罪与非罪的不可逾越的基本分水岭。对于证据不足,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第四款所规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作了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证据不足,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当然这种疑问或者是根据常识推断出来的,或者是根据其他证据事实而形成的,即应当是合理的怀疑,而不是无根据的怀疑。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具有三种作用:一是确认存在犯罪;二是将此罪与彼罪区分开来;三是衡量罪轻罪重。缺乏确认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必要的证据的,应当被认为是证据不足。这种缺乏还包括因取证行为严重违法而导致证据被排除使用所造成的证据欠缺。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必然造成疑罪,应当本着“罪疑从无”的原则作出不决定。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这主要指犯罪人是谁而言。根据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证据不足的方法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1、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这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因为它会导致一错百错的严重后果,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
2、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必须是排除了矛盾,表现出同向性,对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必须具备排它性。所谓排除矛盾,是指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之间,排除了疑点和矛盾;所谓同向性,是指全案证据经过综合、排列表现为同一个方向,要么肯定,要么否定,要么作为,要么;所谓排它性,是指全案证据的证明结果,得出了唯一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如果本案的证据在判决前,存有疑点,矛盾没排除,既有肯定有罪的证据,又有否定有罪的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就形成一个疑案,疑案的存在就是证据不足的表现。总之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
3、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没有收集到实物证据,也要把各种言词证据中所涉及到的人、财、物的来源和去向加以说明。如是否确有此人以及案件所涉及的钱、财、物有无可靠的来源和下落等等,不能只靠言词证据定罪处刑,有供无证,只有证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实物证据验证,即没有必要的证据说明各种实物的来源和去向,均可视为证据不足。当然,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犯罪分子作案不留现场,案中实物消毁或者挥霍已尽,往往没有实物证据可查。针对这种情况,仍要贯彻实物验证法则,没有直接的实物可证,可以收集相应的间接证据(情况证据),说明确有此人,确有此事,确有此款,确有此物等等,总之,不能只靠口供或几个言词证据定案。一个案件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定罪处刑,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也不能下判,只有一个或几个证人证言证明,都属于没有达到证明的标准,均可叫做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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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如果证据不足,难以搞清犯罪事实,就算被告否认指控,法院也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判被告无罪。因为在法律体系里,认定被告有罪、量刑,都得靠确凿、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证据要是不够标准,就不能给被告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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