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税罪的主体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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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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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抗税罪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却故意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行为的公民、单位。纳税人在犯抗税罪之后,可能会被法院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抗税罪的主体都有哪些?

一、抗税罪的主体都有哪些?

1、抗税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2、抗税罪的处罚

刑法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抗税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

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论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强暴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刑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抵制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对于任何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单位来说,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这是由于抗税罪属于行为犯,只要纳税义务人实施了此类行为,那么不管实施行为后造成的结果如何,都有犯抗税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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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
4.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
抗税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论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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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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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的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负有纳税、扣缴义务的自然人。
行为人为抗拒缴纳税款在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威胁方法。不是为了抗拒缴纳税款,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则依《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论处。
所谓暴力,是指对税务人员人身施加攻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扣押、禁闭等。此外,为阻挠征税而捣毁税务人员的交通、通讯设备,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的,亦属实施暴力。按抗税罪处罚的暴力最大限度只能是造成轻伤害,如果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伤害超过这一限度,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按照伤害罪、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为了抗拒缴纳税款,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使税务人员精神处于恐惧状态,从而迫使税务人员不敢征税的一种抗税手段。威胁的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如杀害、伤害、毁坏财产、加害亲属、损害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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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抗税罪(刑法第202条),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缴错征税款的界限。错征税款是因税收人员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税法等原因搞错征税对象、征税项目和应税数额等错误征税的行为,如该减免未减免、应少征却多征以及重复征收等。在该种情况下:如果税务人员坚持征税而引起抗拒缴纳的、不以抗税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税务人员伤害的,可以按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抗税罪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 4.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 抗税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论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行为特征 抗税罪的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负有纳税、扣缴义务的自然人。 行为人为抗拒缴纳税款在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威胁方法。不是为了抗拒缴纳税款,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则依《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论处。 所谓暴力,是指对税务人员人身施加攻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扣押、禁闭等。此外,为阻挠征税而捣毁税务人员的交通、通讯设备,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的,亦属实施暴力。按抗税罪处罚的暴力最大限度只能是造成轻伤害,如果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伤害超过这一限度,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按照伤害罪、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为了抗拒缴纳税款,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使税务人员精神处于恐惧状态,从而迫使税务人员不敢征税的一种抗税手段。威胁的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如杀害、伤害、毁坏财产、加害亲属、损害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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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主体具体都有哪些?
任何已经满16周岁、且故意实施了侵占他人价值较大财产行为的公民都有可能是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由于《刑法》之中明确规定了侵占罪属于告诉才会被处理的刑事案件,故此财物被侵占罪,若是想要实施侵占行为的人被量刑,可以自行向法院提出自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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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抗税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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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抗税罪(刑法第202条),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缴错征税款的界限。错征税款是因税收人员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税法等原因搞错征税对象、征税项目和应税数额等错误征税的行为,如该减免未减免、应少征却多征以及重复征收等。在该种情况下:如果税务人员坚持征税而引起抗拒缴纳的、不以抗税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税务人员伤害的,可以按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抗税罪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 4.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 抗税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论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行为特征 抗税罪的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负有纳税、扣缴义务的自然人。 行为人为抗拒缴纳税款在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威胁方法。不是为了抗拒缴纳税款,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则依《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论处。 所谓暴力,是指对税务人员人身施加攻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扣押、禁闭等。此外,为阻挠征税而捣毁税务人员的交通、通讯设备,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的,亦属实施暴力。按抗税罪处罚的暴力最大限度只能是造成轻伤害,如果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伤害超过这一限度,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按照伤害罪、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为了抗拒缴纳税款,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使税务人员精神处于恐惧状态,从而迫使税务人员不敢征税的一种抗税手段。威胁的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如杀害、伤害、毁坏财产、加害亲属、损害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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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适用主体都有哪些?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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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具体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后果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决定了物权变动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即,就以商标为例,具体阐述:如果把商标许可视为权利物权 (商标权)变动(许可他人使用)的一种方式的话,那么,甲与乙虽然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A,且此合同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由于未依法进行备案,那么,对于任何善意第三人而言,此商标许可合同 A并不发生任何权利物权(商标权)变动(许可使用)的效力,而仅具有规范甲、乙两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效力。 实际上,上述认识与我国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该《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由于“公示手续”是物权变动(广义上讲,包括权利物权)的要求,所以上述规定明确了未依法登记的后果不是“合同不生效”而是“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 (如商标使用权)不能转移”。 相关知识: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时,笔者认为关键问题集中于下述: (一)如何界定善意第三人 首先,“第三人”应指所有对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商标权的各项权能具有现实利益关系的该许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如该商标权的受让人、质权人、其他被许可人等。只是因为实践中出现的最为集中的“第三人”是在后许可合同之被许可人,所以,本文集中讨论“第三人”为“在后许可合同之被许可人”的情况。 其次,所谓“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善意是指不知情…。也就是在后被许可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该同一商标权已存在在先许可的事实,且此在先许可与在后许可无法共存。事实上,笔者以为,善意除了是一种主观状态外,还含有第三人民事行为合法性要求的意味,也就是说,如果在后被许可人获得商标使用权时存在违法或瑕疵的情况,例如,在后被许可合同也未备案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的情况,则当然应推定在后被许可人不符合“善意”要求。另外,考虑善意与否时还应个案分析,但商标权人与在后被许可人的关系,在后被许可合同的许可是否有偿,以及与在先许可费用相比的高低等也是应予考虑的因素。 (二)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商标许可合同效力中的适用 根据前述分析,加之,商标权虽然可以视作为一种权利物权,但毕竟由于商标权客体的无形性特点,从而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物权概念在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认定中体现出其特有的适用特点,现分述之: 1.如果在后经备案的许可使用合同采用的是排他或独占的方式,则不论在先合同是何种方式,由于二者客观上无法共存,所以尽管在先合同仍有效,但由于对第三人而言,不产生物权转移(许可)的效力,所以,在先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在先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能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债权权利,追究许可人的合同违约责任。 2.如果在后许可合同采用了普通许可方式,则: (1)如果在先合同采用的也是普通许可方式,则,由于二者可以共存,实际上对“善意”第三人并不发生对抗作用,所以二者完全可以同时履行; (2)如果在先合同采用的是排他或独占方式,则二者无法共存,在后合同效力优先,在此基础上在先合同的效力,根据在先合同被许可人的选择,有二种处理方式,第一是在先合同的被许可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的许可人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在先合同的被许可人希望继续履行原合同,但原合同性质由于在后合同的存在,事实上不得不变更为普通许可合同,对此,在先合同的被许可人仍可以要求许可人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另外,现实中也不排除在先和在后许可合同均未备案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呢? 笔者以为,如两合同均未备案,则两个合同均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该两合同的被许可人均不能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就此两合同而言,如二者性质均为普通许可,则两合同共存,继续履行。但如二者可能存在冲突,则应保护在先合同的履行,但必须澄清的是,之所以保护在先订立之合同,其理由并非是该合同订立在先,而是因为许可人在订立了在先合同后,其事实上已无权订立在后之与在先合同相冲突的许可合同,也即许可人存在“无权处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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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后果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决定了物权变动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即,就以商标为例,具体阐述:如果把商标许可视为权利物权 (商标权)变动(许可他人使用)的一种方式的话,那么,甲与乙虽然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A,且此合同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由于未依法进行备案,那么,对于任何善意第三人而言,此商标许可合同 A并不发生任何权利物权(商标权)变动(许可使用)的效力,而仅具有规范甲、乙两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效力。 实际上,上述认识与我国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该《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由于“公示手续”是物权变动(广义上讲,包括权利物权)的要求,所以上述规定明确了未依法登记的后果不是“合同不生效”而是“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 (如商标使用权)不能转移”。 相关知识: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时,笔者认为关键问题集中于下述: (一)如何界定善意第三人 首先,“第三人”应指所有对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商标权的各项权能具有现实利益关系的该许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如该商标权的受让人、质权人、其他被许可人等。只是因为实践中出现的最为集中的“第三人”是在后许可合同之被许可人,所以,本文集中讨论“第三人”为“在后许可合同之被许可人”的情况。 其次,所谓“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善意是指不知情…。也就是在后被许可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该同一商标权已存在在先许可的事实,且此在先许可与在后许可无法共存。事实上,笔者以为,善意除了是一种主观状态外,还含有第三人民事行为合法性要求的意味,也就是说,如果在后被许可人获得商标使用权时存在违法或瑕疵的情况,例如,在后被许可合同也未备案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的情况,则当然应推定在后被许可人不符合“善意”要求。另外,考虑善意与否时还应个案分析,但商标权人与在后被许可人的关系,在后被许可合同的许可是否有偿,以及与在先许可费用相比的高低等也是应予考虑的因素。 (二)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商标许可合同效力中的适用 根据前述分析,加之,商标权虽然可以视作为一种权利物权,但毕竟由于商标权客体的无形性特点,从而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物权概念在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认定中体现出其特有的适用特点,现分述之: 1.如果在后经备案的许可使用合同采用的是排他或独占的方式,则不论在先合同是何种方式,由于二者客观上无法共存,所以尽管在先合同仍有效,但由于对第三人而言,不产生物权转移(许可)的效力,所以,在先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在先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能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债权权利,追究许可人的合同违约责任。 2.如果在后许可合同采用了普通许可方式,则: (1)如果在先合同采用的也是普通许可方式,则,由于二者可以共存,实际上对“善意”第三人并不发生对抗作用,所以二者完全可以同时履行; (2)如果在先合同采用的是排他或独占方式,则二者无法共存,在后合同效力优先,在此基础上在先合同的效力,根据在先合同被许可人的选择,有二种处理方式,第一是在先合同的被许可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的许可人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在先合同的被许可人希望继续履行原合同,但原合同性质由于在后合同的存在,事实上不得不变更为普通许可合同,对此,在先合同的被许可人仍可以要求许可人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另外,现实中也不排除在先和在后许可合同均未备案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呢? 笔者以为,如两合同均未备案,则两个合同均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该两合同的被许可人均不能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就此两合同而言,如二者性质均为普通许可,则两合同共存,继续履行。但如二者可能存在冲突,则应保护在先合同的履行,但必须澄清的是,之所以保护在先订立之合同,其理由并非是该合同订立在先,而是因为许可人在订立了在先合同后,其事实上已无权订立在后之与在先合同相冲突的许可合同,也即许可人存在“无权处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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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主体都有哪些
行贿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据我国刑法,只要为获取非法利益向公职人员行贿,即可构成此罪。行贿者即为犯罪主体,具备实施行贿罪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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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主体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逃税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吗 逃税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具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1)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①只有法律规定具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才具备逃税罪的资格;其他人不成立逃税罪,但可以成立逃税罪的共同犯罪。 ②代征人是指接受税收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委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的单位。代征人属于刑法典第93条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行为主体,不属于逃税罪的犯罪主体。 逃税罪的介绍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 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 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 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 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逃税罪中主体是个人还是犯罪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逃税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吗 逃税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具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1)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①只有法律规定具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才具备逃税罪的资格;其他人不成立逃税罪,但可以成立逃税罪的共同犯罪。 ②代征人是指接受税收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委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的单位。代征人属于刑法典第93条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行为主体,不属于逃税罪的犯罪主体。 逃税罪的介绍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 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 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 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 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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