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金额为15万构成犯罪,可能会被判处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2、《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客体方面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法院在审理销售假药案件期间、量刑之前,就需要确定销售行为人因实施假药销售行为获得的销售额,然后需要结合确定的销售额、相关法律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判断涉案者承担刑事处罚、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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