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属于危险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对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的威胁。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实害犯,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导致了他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才能够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一)概念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二)特征
1、犯罪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所谓劣药是指: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区分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犯罪对象不同,一为假药;一为劣药;
二是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
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实害犯,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导致了他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才能够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然而生产销售假药属于危险犯,只要生产销售假药足够达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程度,就会够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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