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的阶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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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可以翻供。1、在侦查讯问阶段翻供。2、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一个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跟侦查人员接触了很长一段时间,一定对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对整个案件的情况也有了大概得把握,并且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所以仍然心存侥幸,希望能够通过翻供躲过法律的制裁。
翻供的阶段有哪些?

一、翻供的阶段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可以翻供。

1、在侦查讯问阶段翻供:在侦查的一开始,犯罪嫌疑人在陌生的环境里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可能会因抵抗不住侦查人员的缜密的讯问和心理攻势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侦查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在犯罪嫌疑人渐渐熟悉环境,并摸透侦查人员的讯问套路后,往往会推翻之前的供述,代之以对自己有利的供述。

2、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一个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跟侦查人员接触了很长一段时间,一定对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对整个案件的情况也有了大概得把握,并且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所以仍然心存侥幸,希望能够通过翻供躲过法律的制裁。

3、在审判阶段当庭翻供:在庭审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抓住刑讯逼供这一救命稻草,诬陷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口供,从而否定原口供的真实性。犯罪嫌疑人通过这种手段做最后的挣扎,对通过翻供逃避法律责任抱有最后的幻想。

二、犯罪嫌疑人翻供该怎么办

1、查明翻供的原因。通过询问被告人,了解翻供的真实原因。因为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有真有假。要查明翻供的具体理由,对因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要询问是何部门、何人、何时、何地、实施何种违法审讯行为等细节;对因记忆不清翻供的,要询问影响记忆的原因;对误解政策翻供的,要询问为什么误解及误解的深层次原因。翻供必须有理由,对理由要做出详细、合理的解释。

2、查明翻供的内容。通过审查翻供的前后说法,查明翻供与前供不一致的差别之处,看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前供,还是部分推翻前供;是在事实方面翻供,还是在某些量刑情节上翻供。确定翻供的真正内容后,再看翻供的内容是否详细、具体,进一步判断翻供的真伪。

3、变换角度反复询问,审查翻供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一致。主要方法是抓住原供涉及的隐蔽情节,理清证据收集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理性分析,发现破绽步步紧逼。如被告人供述在先,且对隐蔽情节描述具体详细,通过侦查取得的证据与被告人原供一致,对被告人翻供则可认为是无理翻供。

4、抓住细节适时传唤同案人到庭质证。为防止被告人当庭串供,一定要选准时机和注意质证方法。质证主要还是应抓住案件细节,发现矛盾。因为翻供不可能在每一个细节都考虑得十分完善,在一些细节上可能有漏洞,不合乎生活的常识、常理、常情。如有的受贿案,被告人翻供时将受贿辩成是借款,有的仅是一面之交,借款几万没有借条,没有还款时间,借了几年从不催问,这就不符合常理、常情。质证出现的矛盾,可以打消被告人翻供,使其理屈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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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供真实,后供虚假;
2、原供虚假,后供真实;
3、原供虚假,后供虚假;
4、原供半真半假,后供半假半真。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诉讼阶段也表现出不同的翻供特点:经济案件同其他案件相比,消极翻供的多;缺少人证、物证的案件较其他案件消极翻供的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死亡的消极翻供,推卸责任的多;被羁押后积极翻供的多,释放后消极翻供的多;审查起诉、审判环节消极翻供的多;审结迅速的案件翻供现象少,久拖不决的案件消极翻供多;消极翻供的针对性强,翻供焦点往往集中在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关键情节上。

  在司法实践中,消极翻供现象较为普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刑事制裁,编造事实,隐瞒真象,或者否认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否认犯罪事实是其所为,或者辩解行为时没有犯罪故意,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胁从犯,犯罪形态上属犯罪预备、中止,把重罪辩解成轻罪等等,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消极翻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从主客观方面看主要有以下六大因素:

  
1、畏惧心理。犯罪嫌疑人刚到案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后来意识到可能被判重刑而翻供。

  
2、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最初如实交待了罪行,而后又考虑到物证已销毁,又无人证,认为司法机关没抓住证据,产生侥幸心理而翻供。

  
3、舆论误导。羁押场所曾私下流传着:“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对法律、政策的误解和周围人的误导而翻供。

  
4、由于司法人员工作疏忽、工作制度不健全而泄露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知同案犯、关键证人死亡的消息后往往会翻供。笔者6年来办理的各类案件中,在押犯均知晓同案犯在逃或死亡的消息。有的是在从收审所向看守所转捕换押途中获悉的,有的是在羁押场所利用放风等机会探出消息。上述信息的获得很可能促成翻供。
5、司法人员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所收买,在押犯内外勾结进行串供、翻供活动;律师、其他辩护人的介入有时也带来负效应,少部分律师暗中授意、指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

  
6、新刑诉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诉讼原则,对于犯罪证据不足的,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有机可乘而翻供。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现象,我们要充分重视,认真对待。在审讯中既要听取其有罪的供述,也要注意听取其无罪的辩解,对于真假参半的供述,要结合其他证据作好分析、甄别工作,以保证不枉不纵。要充分运用刑诉法赋予司法机关的各项职权,紧密依靠群众,充分运用侦查手段和审讯策略,依法索取、固定证据,把每起案件都办成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经得起推敲的“铁案”。为制服消极翻供,我们应做好如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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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关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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