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基站诈骗五十万判刑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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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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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伪基站诈骗五十万可能会被判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由于诈骗五十万的情形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当然,对于此种情形法院也有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基站诈骗五十万判刑多久?

一、伪基站诈骗五十万判刑多久?

伪基站诈骗五十万可能会被判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3、《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罪名的认定

《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第一条 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或者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对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公民、单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而实施的生产、销售伪基站的行为,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后,可能会按照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来量刑。对于经过核实,发现非法占有的数额超过五十万的情形,涉案当事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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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担任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审理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没有异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
一、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某系初次犯罪,主观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恶意。
被告人纪洪涛年仅20岁,在本案之前,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之所以构成犯罪,与其不注重学习法律及缺乏自身约束具有很大关系。
从案卷材料看,被告人李某某是物业小区的保安人员,在普通的岗位进行着普通的工作。本次的合同诈骗罪时,主观上是不愿意配合主犯张某某实施诈骗行为,在被告人张某某的笔录中交代:“李某某说你这不是骗人吗,我不干。”而且李某某没有取得一分的赃款,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予以挽救。
(二)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
从被告人李某某以往的供述及今天的庭审过程来看,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在庭审中就表示“我错了,法律意识差,应该坚持原则,不能因为惧怕领导,怕失掉工作对其妥协,这样就把别人给坑了、害了!”
被告人李某某一是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随叫随到,二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深刻反省,现在能够认清自己所犯罪行,可见,态度较好,并能够把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出来,配合办案机关及早查清本案事实。
(三)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始终处于被动、胁从的角色,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所以被告人李某某应为胁从犯。
1、本次合同诈骗案件的卷宗材料看,此次整个从准备购房合同书、购房票据的整个过程都是被告人张某某在主导、安排每一个角色,让王某某冒充财务人员、李某某冒充销售经理、齐亮冒充抵押房屋的房主。被告人李某某不想干了,张某某又强行命令李某某说:我在澳门赌博输钱了,债主追债,你就冒充沈阳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帮我和沈阳市大东区信利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人签订泰尔国际认同合同,你就哼哈答应就行,你就帮我骗点钱,钱骗来后,其他的你就不用管。被告人张某某的笔录:办案人员问:王某某明知道是违法犯罪行为,还继续按你说的去做?张某某答:我是业委会主任,是王某某的领导,他怕我,所以不敢问。办案人员问:你讲一下李某某主观上是否知晓你骗取欠(钱)款意图?被告人张某某答:……李某某知道我让他做的事情是犯罪,他碍于我是业主委员会主任(面子),他去做了。李某某的笔录,问:你为什么要帮张某某冒充领导?答:因为我在他手下打工,怕失业。并且张某某实施犯罪的时间是在李某某和王某某上班、上岗的工作时间上,而不是选择其他时间。
2、被告人张某某是在几起诈骗案中始终起着主导性、决定性的作用。
从案件的卷宗材料上看,2015年2月5日张某某单独实施第一起诈骗,骗取白刚、熊一90万元;2015年6月29日张某某威胁王某某进行第二起诈骗,骗取赵宝33.25万元;2015年7月20日张某某胁齐亮、王某某、李某某实施第三起诈骗,骗取240万元,都是由张某某谋划、主导诈骗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并且事前准备的非常充分,然而李某某只是在上班的当日,事先没有任何准备,只是一味的听命张某某的安排(不干都不行),被动的在张某某威逼下配合其实施诈骗。
(四)从诈骗罪的犯罪的结果上来看,李某某没有获得一分钱,也没有想获取钱财的故意。
从案件的卷宗材料可知:本案张某某骗取的240万元的钱款全部由其本人取得,也全部由张某某本人挥霍;又如张某某说:钱骗来后,其他的你就不用管。结果正是如张某某所说240万元全部归张某某取得和所有。李某某主观上没有想取得过一分钱,因本身就不想干,所以李某某实际也是没有获得任何钱财,因此在定罪量刑上,同样应予区别对待。
(五)被告人李某某愿意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从庭审中可见,被告人李某某真心认罪伏法,接受法律对其的制裁。此外,被告人李某某接受刑罚主刑的同时,愿意接受附加刑、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二、关于被告人纪洪涛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量刑建议
综合本案事实、证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在一年左右对其量刑并适用缓刑。
(一)从法律角度讲,被告人李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2018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又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对于骗取的赃款一是没有参与分配、二是没有获得一分的赃款、三李某某不是本案的主犯,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李某某符合宣告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具体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二)从情节角度讲,被告人李某某具备被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首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没有想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没有主观恶性。
从本案总体来看,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只是惧怕被告人张某某,不得不服从张某的安排和命令。在被告人张某某安排其冒充销售经理时,李某某说不干了,但是张某某且是强行命令说:“你就哼哈答应就行,你就帮我骗点钱,钱骗来后,其他的你就不用管。”明知是诈骗,是违法行为,确是非得逼迫李某某必须做,不干都不行,可见被告人张某某此人是多么的蛮横霸道。李某某说不干了,就是证明其没有想占有他人欠款的目的,主管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恶意。
其次,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参与赃款的分配,更是没有取得该赃款。
三是,被告人李某某悔罪表现真诚,真心认罪服法。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自归案后悔罪表现良好,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害,并切实采取措施积极向被害人表示忏悔。被告人李某某的积极缴纳罚金的行为已经体现出其真心认罪伏法,愿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
最后,被告人李某某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89年,年仅29岁。在本案之前,其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触犯过刑律。本次由于不懂法、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认为自己没有得到骗取的钱财,就不是犯罪,与自己没有关系。但是,被告人李某某人身危险性不大,考虑其具体情况,如果对其宣告缓刑,其肯定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反而会怀着感恩的心理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李某某虽然触犯了刑法,但其犯罪没有分得赃款、没有参与分配,也不是本案的主犯,是迫于被告人张某某的威逼之下、惧怕张某某,加上妻子刚怀孕、还要还房贷,怕失业,因为张某某是领导,不得不听命于他的安排,完全是在张某某的胁迫下才冒充了销售经理。综上事实和情节,应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且其犯罪没有主观恶意、悔罪表现真诚、人身危险性较小,于法于理都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李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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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预防伪基站远离短信诈骗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预防伪基站远离短信诈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提高自我的保护意识;如果收到了类似的短信,要与亲戚朋友确认短信的真伪;如果是银行、通信运营商发来的短信,而且上面还带有网址链接,一定要再三核实,不要随便打开短信上面的链接;同时可以拨打官方客服电话确认短信内容另外,对于这些可疑的短信,可以向警方及时举报
其次是一个能自动辨别伪基站的手机;目前使用了华为麒麟950、麒麟95
5、麒麟650这三款芯片的手机具有这个功能,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华为mate
8、华为P9以及荣耀畅玩5C麒麟950/955芯片对抗伪基站的技术采用的是下沉到底层的防护策略,其功能在核心芯片中实现,那它是如何工作的呢
第一步,与公安执法部门查处伪基站的策略相同,都是利用伪基站的技术特征进行识别
第二步,公安部门是识别伪基站是定位并去抓捕,而对于使用HUAWEIMate
8、P
9、荣耀畅玩5C的用户而言,识别伪基站后芯片里会把这个伪基站信息注销,并拒绝在它上面驻留,也就是从源头上拒绝伪基站发来的信息这种置入在核心芯片中的对抗伪基站策略,本质上就是把原来的单向认证变成了双向认证,这种体制更迭带来的成效是性的现在国内的伪基站已成泛滥之势,如果所有手机都使用了这种芯片级的双向认证机制,那真可谓“天下无贼”了从上面的知识我们可以看到,伪基站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段,而且其影响之大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应该自觉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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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近日,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专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多个罪名的,择重罪惩处;并提出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分子作为打击重点予以严惩,为其提供资金、场所、设备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行为,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8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要看具体情节,要看其行为构成哪几个罪。他所犯的几个罪中,适用哪一个罪名判的刑罚重,就以哪个罪名判,即择重罪惩处。且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予以从重处罚。
【非法经营罪 】:最高刑罚是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最高刑罚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诈骗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假广告罪】:最高刑罚是二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刑罚是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刑罚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最高刑罚是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最高刑罚是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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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王某某近亲属委托并经王某某本人的同意,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并且通过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现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为被告人王某某作罪轻并应减轻的辩护;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事实依据: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全部供述自己与其他同案犯的犯罪经过,并提供另外两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的照片、真实姓名、手机号、住址及其他一切所知悉的信息资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其他两名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抓获,使案件及时得到侦破,使受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得以及时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应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
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据受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岑某某《讯问笔录》:被告人岑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于某某年某某月至某某月份一直联系,并取得受害人钟某的信任,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之前并不认识,由于后来王某某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在某某年某某月份,岑某某告诉王某某、黄某某认识某某市某某区一个叫钟某的女的,并说能骗到钱,让王某某和黄某某配合进行诈骗。王某某是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2、犯罪行为上的辅助作用。犯罪行为上,根据受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王某某仅仅是打过两次电话,并没有一直与受害人联系,而是由被告人岑某某一直与受害人联系,并办理的两个银行账户,通过短息及电话方式告知受害人先后四次汇款,受害人汇款后,该款项一直由岑某某和黄某某控制着,被告人王某某并无权掌握上述资金,因此在行为上起次要作用的。
3、分配赃款金额上的次要作用。
(1)分配办法上的协商上看的次要性。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来看,三个人皆分得相同的6万余元,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王某某并未分得6万元,因为取款的卡一直均在岑某某与黄某某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他两被告人也不住在一起;也没有与其他人在利益上进行过任何协商交流;
(2)分配办法话语权上看的次要性。每次分钱都是岑某某或者黄某某提出来,在分配办法上,被告人王某某显然没有话语权;另外从其所获得的款项数额也可证明其作用辅助性。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进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款.共同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对于其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王某某是初犯、偶犯;事实依据:王某某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同时是受岑某某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王某某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2010年8月9日,王某某委托公安机关向受害人钟某支付了83666元,在对比自己所获得的款项上充分超额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2010年8月30日,受害人钟某出具谅解书,并“希望能对三人从轻处理,以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六、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最高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是初犯,偶犯,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全部退赔受害人诈骗金额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考虑其具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某某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律师
2011年1月21日
我的朋友想要进行伪基站上诉,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问问伪基站上诉状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违法成本较低也是造成擅自设置和使用“伪基站”行为呈上升趋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台,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或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经有关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才能移送司法部门处罚。而由于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自1993年实施至今未曾修改,受罚则所限,该违法行为只能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据现行的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设备并处罚款的处罚。从案件危害电波秩序的严重性上看,这种处罚显然较轻,难以起到预防违法、遏制非法的效果。
最关键还应该加大对擅自设置和使用“伪基站”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此,南通市无管处工作人员建议国家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的步伐,尽早改善法规相对滞后的状态,以加大对无线电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4年4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提出,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了对伪基站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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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推广业务违法不?
使用伪基站推广业务属于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即使推广的业务不违法,擅自使用伪基站发送信息推广也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送信息达到5000次以上,也会涉嫌构成扰乱通讯管理秩序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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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堂哥是电脑高手,做了伪基站,我想知道的是,伪基站判刑几年呢?该是怎么样的呢?要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近日,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专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多个罪名的,择重罪惩处;并提出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分子作为打击重点予以严惩,为其提供资金、场所、设备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行为,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8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要看具体情节,要看其行为构成哪几个罪。他所犯的几个罪中,适用哪一个罪名判的刑罚重,就以哪个罪名判,即择重罪惩处。且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予以从重处罚。

【非法经营罪 】:最高刑罚是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最高刑罚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诈骗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假广告罪】:最高刑罚是二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刑罚是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刑罚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最高刑罚是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最高刑罚是三年有期徒刑。
以上是伪基站判刑几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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