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追溯期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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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里面规定了追溯期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那么就会失效的,所以说想要进行追溯的话,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这个时间。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追溯期是多久

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追溯期是多久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追诉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针对的就是行政机构的人员,这个时候的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也是会根据情形来对应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是相对于比较轻的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是和刑事处罚有着很大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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