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烟台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处的职责是什么?
烟台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处的职责:
1.参与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
2.参与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
3.参与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4.参与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5.负责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7.负责审核、发放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
8.按规定为离退休人员提高待遇;
9.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
10.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1.负责办理投保、转保手续;负责管理各种社会保险档案。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社会保险的相关事项办理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社保类型所认定的相关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工作人员来进行认定,并按照要求来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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