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社保的财务处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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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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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社保的话财务处理时应该按实际缴纳的社保金额计入管理费用上,这对于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讲,属于最基本的记账常识。从建立用工关系以后的30天之内,用人单位每个月都要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保,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是由公司直接扣除的。
交社保的财务处理是怎样的

一、交社保的财务处理是怎样的?

1、计提工资时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职工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2、计提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社会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3、缴纳社会保险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贷:银行存款

4、发放工资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贷:银行存款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身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账本当中清楚的记录每一笔账务,就像是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的这部分社保费用,就应该记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公司交了社保后,员工可以凭社保卡查询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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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需要了解一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所以我想咨询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中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保基金共有9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一方面,各方呼吁国家建立社保资金问责制,并将每个社保基金统筹账户的资金收入和结余状况都向社会公布,严厉处理违规问题。除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法规,在巩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明确养老保险事权的基础上,应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按照国际惯例,养老金不管通过怎样的投资渠道,跑赢通货膨胀是保值增值的底线。而地方政府管理的养老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收益却低于通货膨胀。也就是说,养老金每年在贬值。
中国目前有大量短期和中长期票据、国库券、金融债券等几乎零风险产品,还有企业债、公司债、地方债、资产证券化等中低风险产品,这些投资品年收益率从5%-20%不等,丰富了养老金的投资选择。全国社保基金的资产配置中,45%左右投资固定收益产品,如银行存款、国库券、企业债券等;30%左右投资股票;25%左右用于PE投资及其他类投资等。此外,实业投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国家给予优先权的实业投资。
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多元化的安全投资,需要中国股市、债市、实业等健康良性发展,并从根本上完善制度和变革。改革社保基金管理体制,实现其安全性与收益性迫在眉睫 。这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回答。
我老公他在一个法律公司当财务顾问,所以我想问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什么呀?因为他现在在制定这方面的制度,谢谢解答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回答如下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等纳入社保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有效、规范运行,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简称社保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第二条 基金按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按照统一的基金会计制度和各项基金的具体规定设置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章 财政专户
第三条 社保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开设,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国库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基金收入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基金支出户。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六条 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城市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医疗补助,经财政部门认可,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发放,财政专户将款项拨付代发银行的专用账户,代发银行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花名册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社保财政专户。财政补贴收入划拨社保专户经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划入。
第八条 经办机构征收的保险费、上级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每月全部转入社保财政专户。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收入户利息月末转入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社保专户开户银行要按照分险种、按政策计息的要求,提供一式多联的利息通知单,同时送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记账,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分配利息。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财政国库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或直接结算。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未经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基金预算,按照用款计划申请的款项进行支付,要加强管理,确保发放及时、数字准确、资料完整,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拨入支出户的基金如有不能支出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社保中心,区别情况,退回社保财政专户或抵顶下期支出,不得擅自用于其他未经申请的支出。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十七条 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每季末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基金支付及国债发行情况,在与人社部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转存定期存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转存定期存款数额较大的,报局长审批。
第十八条 转存定期存款的计划经财政部门领导批准后,社保中心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用款申请书。
第十九条 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书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及时递交财政国库部门,财政国库部门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知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定期存款或国债的原始凭证由财政国库部门妥善保管。
第六章 财政部门职责划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晋财社〔2011〕186号《关于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移交财政国库部门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财社[2012]3号《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章 业务办理时限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或直接结算的单位提交用款申请书后,财政社会保障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交由财政国库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手续。对于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特殊情况,要特事特办,及时拨付。
第二十三条 财政国库部门在与开户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清账务的基础上,每月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送达专户内每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及各账户的余额情况,专户内每项资金的全年收支余及明细等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送达,协助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和报表的编制工作。遇特殊情况,财政国库部门要及时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开户银行要定期对账,对原始凭证在财政国库部门记账的,财政国库部门要将原始凭证加盖专用印章后,交经办机构和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记账,确保账账一致,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障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障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方法。
第二十九条 对有第二十七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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