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业人员失业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职工社保。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北京灵活就业人员可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北京市户籍人员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保,其它人员按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保流程办理,即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此外,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时,个人可选择高、中、低三个档次作为缴费基数,分别为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选择即可。
二、失业人员满足什么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不管在北京还是其他城市,对于失业人员来讲,完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但是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讲,除了医疗跟养老保险之外,无法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可以到社保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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