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诉对方恶意诉讼的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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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起诉对方恶意诉讼的行为时,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明自己满足起诉条件的材料。具体来说,这些材料需要证明案件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实施了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等。
如何起诉对方恶意诉讼的行为?

一、如何起诉对方恶意诉讼的行为?

起诉对方恶意诉讼的行为时,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明自己满足起诉条件的材料、证明被告确实实施了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具体来说就是需要提交证明自己的情形已经满足了以下条件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导致恶意诉讼滋生的原因

1、多年来法制意识的宣传和教育使得 “依法治国”的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法官、律师、当事人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准也得到较快提高,而且大多数中国人以往根深蒂固的惧讼心理有了极大改善。不可否认,这种现象是可喜的,但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制度的建设、意识的培养应当协调进行,缺一不可。

应当说,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一直以来深受封建和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影响,实行的是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 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很多弊端。一方面,立法不完善、不稳定,时至今日仍有许多法律法规处在修改和进一步完善阶段;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审判法官包揽一切司法活动的情况。

2、当前的法制教育和宣传缺乏对诚实信用的足够重视。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同时也应当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应当奉行的道德准则,他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和解决纠纷过程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应包括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当事人之间的诚实信用。不仅法官在诉讼中不应越俎代庖,给予当事人应有的诉讼主体地位,而且当事人之间也应当讲究诚实信用、不诈不欺,不得使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手段利用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法规和规避不利于自己的诉讼法规。由于我国传统的诉讼观念和诉讼体制的制约和历史惯性作用,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至今,诉讼理论对诚实信用原则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就导致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虽逐渐增强,但却不够完善和健全,也成为恶意诉讼出现的思想根源。

3、我国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和缺陷,这成为恶意诉讼屡次发生的客观原因。

我国传统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的职权色彩十分浓重,对诉讼的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私下单独接触当事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诉讼结果很可能为诉讼主体违背良心和道德准则的行为所左右,恶意诉讼因此而发生就不足为奇了。基于此,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将审理案件的重心由庭下转为庭审当中,但由于庭审方式仍处于改革阶段,改革过程中暴露出的许多漏洞就会被别有用心的当事人所利用,因而彻底杜绝恶意诉讼的条件之一就是尽快完善诉讼体制,根除恶意诉讼产生的客观土壤。

4、对恶意诉讼当事人惩罚措施不明确也是恶意诉讼日渐泛滥的原因之一。针对恶意诉讼对诉讼个人和整个司法实践带来的极大的负面影响,对恶意诉讼当事人应有与其相当的惩处措施,经济上的惩罚和刑事上的惩处应当相结合。而我国在这方面规定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从另一个侧面加速了恶意诉讼的滋长。

恶意诉讼往往是恶意当事人以牺牲对方的利益来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若是案件当事人发现诉讼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是想借由起诉获得不正当利益,那么在能够证明对方确实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起诉的之后,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的恶意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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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恶意诉讼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共同的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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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⑴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⑵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⑶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⑷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虚假诉讼往往能轻易得逞,关键的原因不是法官愚钝和无能,而是缺少一个机制和程序能够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地审查,使得法官无所适从。实践中,法官往往能明显觉察到虚假诉讼者的种种反常举动和现象,有的甚至能够在心里形成确信。但由于司法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被动性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谋性,按照一般审查程序,法官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查实虚假诉讼案的真相。而法官往往又不希望案件因过分的拖延遭致批评,无奈之下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虚假诉讼案一判了之。这种状况的出现不能仅归责于法官的能力,关键原因是缺少一个能使法官的能力得以施展和发挥的机制和程序。因此,打击虚假诉讼,当务之急应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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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跟邻居闹矛盾,因为阳台漏水问题一直在吵,我朋友的邻居无缘无故就找了一个理由起诉他们,我们想说他是恶意起诉,请问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区别
[律师回复] 法律依据:
  
(1)《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的规定:
  第三百零六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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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事项:反诉被告方与我乡签订红麻种购销合同和麻皮收购合同各一份。第一个合同反诉被告方没按规定质量标准供货,从根本上违约;第二个合同反诉被告方从未履行,给我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_____元,被告方应予赔偿。
  事实和理由: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方与我乡签订了红麻种购销合同和麻皮收购合同各一份。红麻种供货品种规定为“青皮三号”,纯度95%,杂质1 0%,出芽率85%,植株两米内无花无权。同年7月份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派员到麻田实地检查鉴定证明:被告方所供品种为已被淘汰的“向阳号”杂种,青杆的占不到50%,两米内既开花又发权,产量极低。
  我乡按合同规定购买被告红麻种6400斤,多发货________斤,计6415斤。因品种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播种的后期群众均不敢下种,只种下红麻种3897斤,剩余2513斤,尚存我乡,造成浪费,此责任应由被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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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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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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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恶意诉讼构成哪些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生活中,某些人的合法财产,突然间无缘无故地被判决给了他人,这种情形,多半就是遇到恶意诉讼了。
所谓恶意诉讼,从广义上来理解,恶意诉讼应当包括恶意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不同罪名。
1、恶意提起刑事诉讼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2、恶意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如果以虚假诉讼方式,通过的判决和执行,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符合诈骗罪(“三角诈骗”)构成要件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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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虚假诉讼方式,通过的判决和执行,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符合诈骗罪(“三角诈骗”)构成要件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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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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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目前的立法上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定有很大的局限性,缺乏能规制各种恶意诉讼的直接、有力的规定,有必要对恶意诉讼设置更全面、直接、有效的规制制度恶意诉讼概念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由于恶意诉讼往往是恶意当事人牺牲对方的利益来换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若处理不当不仅会侵害到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声誉,因此杜绝恶意诉讼势在必行本文从产生恶意诉讼的原因入手,对杜绝恶意诉讼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有助于这一难题的解决我国现有的专门惩治恶意诉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
1.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人承担的原则,恶意诉讼提起人败诉的,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2.《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适用这条的前提条件是恶意诉讼行为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4.《民事诉讼法》第96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5.《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诬告陷害罪、伪证罪都只是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行为,对于民事诉讼的恶意行为不适用妨害作证罪主要适用于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情形如果您想将您所面临的恶意诉讼问题与律师进行专业的分析,您可以通过本网站提供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详细全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恶意诉讼构成什么罪
[律师回复] 对于恶意诉讼构成什么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生活中,某些人的合法财产,突然间无缘无故地被判决给了他人,这种情形,多半就是遇到恶意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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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提起刑事诉讼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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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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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什么区别?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什么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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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还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以往,因虚假诉讼而受到损害的案外第三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通过申请再审加以解决。但申请再审条件严格,启动非常困难,这就给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造成程序上的阻碍。与申请再审相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在程序上更便捷,更有利于案外人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滥用诉讼权利而进行恶意诉讼,对于相对方的当事人而言,不仅是程序权益的受损,使其不堪其扰,而很多时候,同样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妨害了其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如仅依据诉讼标的而进行的财产保全。所以,在不轻易限制当事人权的同时,对其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预防其诉权滥用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这就要就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行使法官自由裁量过程中的审判,防止通过恶意诉讼实现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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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责任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合理和合法的诉讼依据,违反诉讼目的,把诉讼作为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谋求非法利益或者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向人民提讼的行为。
2、恶意诉讼的特征。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所体现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它所侵害的民事客体特征上。由于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本身包含于侵权行为之中,所以它当然的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属性。但是,恶意诉讼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利用了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而提讼,在外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目的却是非法的,实质上也损害了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因为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本身就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所以恶意诉讼行为人所侵害的相对人的民事实体权益自然也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客体。
(一)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法上归责原则不仅有过错责任,还有严格责任。恶意诉讼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归责原则也应适用过错主义,原因如下:首先,如果行为人只是依法参与到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正是法律所允许并保护的,只有当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才构成恶意诉讼进而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因此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二)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恶意诉讼侵权行为人公然漠视他人正当权益,并挑战了国家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其主观过错是故意中最为严重的形态。虽然恶意诉讼行为本身属于普通的侵权行为,但其侵权人无论是在主观恶性上还是道德的可遗责性上都远远大于其他的一般侵权行为,在此问题上应该采用更加严格和谨慎的态度。
2、实施了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恶意诉讼侵权行为,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也须满足这个条件。
3、造成了损害事实。无损害,则无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侵权行为作出后,被侵害人首先在意的就是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因此,损害作为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
一,。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害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具体来说,可能是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中的一种,也可能是其中两种或三种的叠加。
4、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
一,是确立个人责任的基础,以避免责任的无限扩大化,也是限制责任人责任范围的依据。只有当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恶意诉讼的责任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恶意诉讼的责任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合理和合法的诉讼依据,违反诉讼目的,把诉讼作为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谋求非法利益或者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向人民提讼的行为。
2、恶意诉讼的特征。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所体现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它所侵害的民事客体特征上。由于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本身包含于侵权行为之中,所以它当然的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属性。但是,恶意诉讼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利用了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而提讼,在外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目的却是非法的,实质上也损害了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因为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本身就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所以恶意诉讼行为人所侵害的相对人的民事实体权益自然也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客体。
(一)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法上归责原则不仅有过错责任,还有严格责任。恶意诉讼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归责原则也应适用过错主义,原因如下:首先,如果行为人只是依法参与到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正是法律所允许并保护的,只有当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才构成恶意诉讼进而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因此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二)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恶意诉讼侵权行为人公然漠视他人正当权益,并挑战了国家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其主观过错是故意中最为严重的形态。虽然恶意诉讼行为本身属于普通的侵权行为,但其侵权人无论是在主观恶性上还是道德的可遗责性上都远远大于其他的一般侵权行为,在此问题上应该采用更加严格和谨慎的态度。
2、实施了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恶意诉讼侵权行为,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也须满足这个条件。
3、造成了损害事实。无损害,则无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侵权行为作出后,被侵害人首先在意的就是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因此,损害作为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
一,。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害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具体来说,可能是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中的一种,也可能是其中两种或三种的叠加。
4、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
一,是确立个人责任的基础,以避免责任的无限扩大化,也是限制责任人责任范围的依据。只有当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1.串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另一方串通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1)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
(2)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或个人财产逃避债务;
(3)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
2.单方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或证据提起诉讼的行为。
(1)虚假刑事告发;
(2)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
(3)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4)虚假起诉无关系的第三方。
(5)虚假提起特殊程序。为了利用特殊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恶意提起宣告失踪、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3.滥用诉权,是指有一个正当的诉权,但是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而进行的不当诉讼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自然法则。
(1)为了选择管辖法院,恶意增加诉讼主体,将不是被告的人列为被告;
(2)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滥用财产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
(3)为了拖延诉讼、拖延债务履行时间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滥用起诉权、上诉权;
(4)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行为;
(5)滥用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行为。
我国任何的司法机关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而存在的,若是他人恶意的提起诉讼,极有可能会使得其他的真是诉讼案件不能得到处理,由于此时会加大会受到侵害的数额,故而对于那些恶意的提起诉讼的主体,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妨碍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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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什么区别?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什么区别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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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1.串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另一方串通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1)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
(2)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或个人财产逃避债务;
(3)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
2.单方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或证据提起诉讼的行为。
(1)虚假刑事告发;
(2)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
(3)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4)虚假起诉无关系的第三方。
(5)虚假提起特殊程序。为了利用特殊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恶意提起宣告失踪、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3.滥用诉权,是指有一个正当的诉权,但是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而进行的不当诉讼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自然法则。
(1)为了选择管辖法院,恶意增加诉讼主体,将不是被告的人列为被告;
(2)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滥用财产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
(3)为了拖延诉讼、拖延债务履行时间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滥用起诉权、上诉权;
(4)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行为;
(5)滥用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行为。
我国任何的司法机关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而存在的,若是他人恶意的提起诉讼,极有可能会使得其他的真是诉讼案件不能得到处理,由于此时会加大会受到侵害的数额,故而对于那些恶意的提起诉讼的主体,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妨碍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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