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不同意调解会怎么样?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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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纠纷不同意调解的话,法院应该要及时宣判结果。民事纠纷调解是建立在原告和被告双方都自愿的条件下的,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话,法院就不能民事调解,而应该要尽快地宣布判决。
民事纠纷不同意调解会怎么样?

一、民事纠纷不同意调解会怎么样?

民事案件是自愿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有哪些?

(一)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二)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三)公力救济,包括诉讼和行政裁决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民事纠纷调解是建立在原告和被告两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有一方不愿意进行民事调解,法院就不能进行民事调解,而是应该尽快宣判结果。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有三种:自力救济、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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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在老家因为土地的事和邻居发生纠纷了,想知道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该怎么写,为了避免日后更多的麻烦准备起诉那邻居了。
[律师回复]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的格式可以参考下面:
法院调解书应当按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
一,首部。首部应当依次写明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
  第
二,正文。调解书的正文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这部分内容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不能简略或疏漏,应当具体、明确而有重点地写在调解书里,避免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时因有异议而发生新的纠纷。
  第
三,尾部。调解书最后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写明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同时,调解书的尾部要写明“本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
  第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第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第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第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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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调解民事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如何调解民事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的民事纠纷,都会进行调解。
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事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
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调解。但调解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调解,因人民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裁判所确定的内容。诉讼调解的方法主要为以下几种:
1、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地位,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2、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坚持“两便原则”。
3、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原则出发,在调解的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
4、根据案件的需要,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5、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特别是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调解中的积极作用。
6、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怎么理解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的原则
[律师回复] 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1.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明法析理。明法析理就是通过诠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道理而促成和解的方法。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员把法律的规定诠释透彻,把案情同法律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照分析,当事人很容易接受。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如果人民调解员也能够结合国家政策、公序良俗讲解,当事人也会接受或认可人民调解员的建议,妥善了结纠纷。总的看,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根据事实,从案情的实际出发,以客观事实作为分清当事人是非曲直和判断的依据;同时,应当按照法理和法律规定进行思维,调解的程序、方法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3.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主持公道。主持公道,就要处于居中地位,不偏不倚,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人民调解员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靠正气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诚信打动人。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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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调解不成功怎么办 对于民间借贷,通过调解没有获得满意结果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再进行处理 一、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 二、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和诉讼是并列的两种打官司的方式,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想将双方纠纷交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一旦选择仲裁,就排出了对双方纠纷的管辖权。 三、诉讼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可以通过最终提讼来解决,经过一审,不上诉的可申请执行,上诉的启动二审程序后可申请执行;文书生效后也可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期间不中止执行,视审理情况(是否改判或撤销原判等),再执行回转或重新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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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
[律师回复] 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1.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明法析理。明法析理就是通过诠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道理而促成和解的方法。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员把法律的规定诠释透彻,把案情同法律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照分析,当事人很容易接受。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如果人民调解员也能够结合国家政策、公序良俗讲解,当事人也会接受或认可人民调解员的建议,妥善了结纠纷。总的看,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根据事实,从案情的实际出发,以客观事实作为分清当事人是非曲直和判断的依据;同时,应当按照法理和法律规定进行思维,调解的程序、方法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3.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主持公道。主持公道,就要处于居中地位,不偏不倚,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人民调解员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靠正气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诚信打动人。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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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另辟蹊径,迂回包抄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是以案说法,触类旁通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
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是趁热打铁,求同存异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
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调解人员在调解时掌握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置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的吠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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