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违约金不能超过总借款的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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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合同违约金不能超过总借款的20%。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赔偿标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20%。

买卖合同违约金不能超过总借款的多少?

一、买卖合同违约金不能超过总借款的多少?

买卖合同违约金不能超过总借款的20%。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2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2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合同违约条款应该怎么写?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水平的提高,我国的买卖合同订立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我们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要注意买卖合同的违约等情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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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5月10日,殷某向汤某借款100万元,当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5月11日至8月10日),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每月10日前支付;若被告不能依约如期还款,还应按4%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协议同时约定,若殷某违约未及时还款,除支付上述逾期利息外,需另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后殷某仅按约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借款到期汤某多次催讨,殷某一直未支付本金及最后一个月的利息,为要回借款,汤某于11月28日将殷某至,请求:
1、判令被告殷某立即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支付自7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殷某支付因未按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202000元。
殷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返还本金,但双方约定利率过高,应当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殷某认为其若支付了逾期利息就不应再支付违约金;即使应该支付违约金,约定的也过高,应给予适当减少。
民间借贷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条款,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时,是否需要同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告按法定较高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已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损失,因而在已支持原告利息请求的基础上,对被告的违约金请求不应再予以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照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当事人可以在民间借贷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及违约金支付数额,这是双方自主合意的结果。尽管在本案中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条款,但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当支持当事人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法律解读】
一、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赔偿金。《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或仲裁机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进行增减。同时,《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作出裁决。允许债务人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请求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减,这一条款明确要求案件审判中应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联系起来,法官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衡量是否支持对应的违约金条款。
二、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约束借款人及时还款,防止其因不按时还款,给债权人造成其它的损失。在该案中,借款协议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较高的逾期利息,事实上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已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未按期还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本案中,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借款期间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并约定被告殷某若不能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还款,仍应按月利率4%向原告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基于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自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应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4%已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部分不应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未及时还款而产生其它直接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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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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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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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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