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双方中一方给付了彩礼,但是双方没有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只是单纯同居,则双方并不能够认定为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即认定双方没有结婚。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之前支付的彩礼的,法院应该能依法支持。
1、若一方的给付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时,是一方完全内愿给付且不附加仟何条件的,则属丁一般赠与行为,不属彩礼的性质。
2、在一方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向对方支付了彩礼,现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欲分手或离婚,在具有以下三种情形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给付的彩礼,对方应当返还:情形一,只有结婚的约定,即只是订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方应当返还彩礼。情形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有的地方认为举行结婚仪式之后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现要离婚,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对方应当返还。情形三,因一方婚前给付而导致生活困难,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是绝对的生活困难,即由于一方彩礼给付,使自己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
3、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对对方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人民法院对此抗辩一般不予采信。因此,对方仍需返还。
双方没有领证却赠与了彩礼,那么双方的关系并不能认定为是夫妻关系,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之前支付的彩礼的,法院应该能依法支持。或者其他极特殊情况下,彩礼才能允许退还。
二、彩礼返还的比例是多少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综上所述,没有结婚但是给与了彩礼,在我国是不承认这种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一般是予以支持的,若是领证之后,彩礼就属于赠与性质,一般是不予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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