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女方彩礼起诉婚约双方当事人是诉讼主体。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给女方的财物,而关于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包括了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针对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地位,实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也是不一样的。
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下列情形除外:
1、订立婚约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2、一方的婚约当事人成年与父母共同生活,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等等
二、彩礼纠纷诉讼主体如何认定?
实际生活中,婚约彩礼的给付、接受,一般不是在婚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发生的,往往是一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因此如果诉讼主体只列男女本人,往往不利于这类纠纷的解决。从原告角度看,给付的彩礼是家庭共同财产或父母财产或亲属财产,男方本人不是权利人,如果只能由男方做为原告,其主体资格往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从被告角度看,收受的财产无论是被女方父母或亲属拿走,还是被女方本人接受,女方及其家属都是共同受益人,如果只列女方本人为被告,由于女方本人未收到彩礼或无独立财产,使给付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既使得到法院胜诉判决,也得不到执行。综上,作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允许男女双方及相关亲属做为共同的原、被告。
法律依据: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结婚中的彩礼就是迎娶对方的一笔需要支出的款项,表示着男方级男方家属的心意,但是同时也要考虑到自己的家庭状况以及自己的能力,具体金额根据地方风俗,两家商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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