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需要证据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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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证据。主要查证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对于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和18周岁边缘年龄的查证,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如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的证人证言等;2、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人的证言等;3、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和手段的证据,如伤情检验报告、医院病历资料、手术记录、护理记录;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等。
故意伤害需要证据具体是什么

一、故意伤害需要证据具体是什么

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此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证据。主要查证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对于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和18周岁边缘年龄的查证,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如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的证人证言等;

第二、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人的证言等;

第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和手段的证据,如伤情检验报告、医院病历资料、手术记录、护理记录;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等;

第四、要注重在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体、指认处、抓获时所穿衣服上,发现能与案件联系起来的物证、书证的收集,如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作案凶器、足迹、血迹、体液、毛发、衣服等,根据相关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以及血型、指纹、DNA、药物鉴定等鉴定结论来收集证据。

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有哪些要求

1、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从刑事诉讼职能上说,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肩负着发现犯罪、侦查犯罪和指控犯罪的职责,而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和侦查犯罪的最终目的又是为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指控犯罪,是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服务的,因此,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共同处于控方的地位,因而二者应当遵循共同的证据标准,即能够足以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

2、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最低证据要求。也就是说,在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最少应当向法庭提供的法定证据,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证据都将无法支持公诉。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控方证据的最低限度,应当是控方必须具备能够证明所指控犯罪成立以及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3、制定这一证据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而且由于刑事司法活动是一个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的实践过程,所以在制定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时,应当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该证据标准的法律依据。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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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因为一时冲动违法了,现在家里人正在为他到处走动处理事情,请问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依据,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几年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的情形
(一)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轻伤偏轻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偏轻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1—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三)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四)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或者亲属间因家庭琐事而致人伤害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五)具有法定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若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免除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七)被告人全部赔偿或者大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在2— 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被害人系轻伤(轻伤偏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八)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九)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管制或者拘役。
我闺蜜牵涉进一件刑事案件,现在想主张民事赔偿,不清楚这方面法律,请问刑事附带民事伤害证据,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该提交证据有哪些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有相应诉讼请求的,应该提交以下证据:
1、本人身份证明;
2、医疗费票据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证明;
3、本人因就医治疗而致的误工收入证明;
4、因就医治疗支出的护理费用证明或者护理人员误工收入证明;
5、因就医治疗支出的交通费用证明;
6、因就医治疗支出的住宿费证明;
7、被扶养人户籍情况、有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的证明
8、被犯罪行为损毁的财产价值证明;
9、公诉机关未提供的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果对原告人提交的证据有异议,则有义务向法院提交相反的证据材料。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法院《附带民诉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特别关注: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
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①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②被犯罪分子侵害造成物质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③当被害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他们只是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原告人仍然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
④当被害人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⑤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明确的被告人。
最高法院《解释》第86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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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标准具体是什么
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一般造成轻伤的是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致人重伤的,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处罚;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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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需哪些证据2023
1、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证据。主要查证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对于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和18周岁边缘年龄的查证,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如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的证人证言等;2、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人的证言等;3、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和手段的证据,如伤情检验报告、医院病历资料、手术记录、护理记录;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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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的同事因为工作中的纷争就打了朋友,并且是故故意伤,现在身上还有伤,反正所有的公司同事都可以作证是他的同事打的他,所以朋友挺难受的,所以朋友想打听一下关于故意伤害的证据讨论想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想要对一个人的行为定罪处罚,那么就需要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不同的刑事犯罪不一样的案件情况,需要提供的证据都是不一样的。那么对于故意伤害罪来讲,需要提供哪些方面的证据呢?带来故意伤害罪公诉证据参考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公诉案件的刑事证据参考标准是:
  
一、证明对象
  
(一)故意伤害的案件确已发生;
  
(二)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身份;
  
(三)故意伤害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八)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九)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二、证据要求
  
(一)证明发现案件和侦查过程的证据。证明故意伤害案件的来源和案件的侦查过程(发现、确定犯罪嫌疑人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以及合法收集证据的过程)。
  
1、报案记录、到案经过、举报材料等,轻伤案件受害人要求公诉的,要出具书面意见;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等;
  
3、改变管辖的要有移送案件通知书。
  
(二)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
  
1、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一般主体的案件,需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
  
(2)对于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和18周岁边缘年龄的查证,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出生证明,出生地邻居或相关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年龄情况的证言,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中有关年龄的证明等;仍有争议的,应采用“骨龄鉴定法”,并结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来认定其年龄。
  
(3)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真实姓名、年龄且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其绰号、自报的姓名和年龄等情况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编号起诉,同时在起诉书中附具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4)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上反映其有患精神病可能的,应当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或其家族遗传病调查、近亲属证词反映其可能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的,应当作诉讼行为能力鉴定。
  
(5)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材料,如犯罪嫌疑人系累犯,要有前罪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以确定前罪名和具体刑满释放的时间;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和检举情况的,要有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说明,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检举要在判决前查证清楚。
  
2、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而不是其它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
  
(1)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要讯问其故意伤害的动机和目的,讯问案件发生的起因和过程,讯问其犯罪后的表现情况,讯问要反映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或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非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防卫等,如系共同犯罪,则要讯问其共同故意伤害的犯意形成的过程和商议各自行为的过程。
  
(2)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陈述,要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犯意方面的言行,达到直接证实案情的目的。
  
(3)现场目击人的证言,要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犯意方面的言行,要达到直接证实案情的目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后接触的证人的证言,听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说过案情的知情人的证言,要达到间接证实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犯意的目的。
  
(4)书证包括书信、字条、电话记录及犯罪嫌疑人购买作案工具的凭证等,要做好相关鉴定工作,确定书信、字条等书证的书写人,如书面伤害他人的计划系犯罪嫌疑人书写,以此反映出其故意伤害的主观犯意。
  
3、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和手段等)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要讯问其策划及故意伤害犯罪的具体过程、使用的何种方法、使用的什么作案工具、被害人受伤害的部位、造成的后果包括何时、何地、何原因、何目的、何过程、何结果等要素,要讯问作案工具的来源和去向。
  
(2)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知情人的证言,如被害人亲属、路遇的熟人、发现被害人并报案的证人等,要反映出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中涉及的相关情况,即要询问案件的起因,被害时间、地点和经过,侵害人的人数、体貌特征和犯罪嫌疑人的各自的行为。
  
(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要证明被害入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相互对应,伤情检验、医院病历资料、手术记录、护理记录、主治医师、护士等医护人员证言。
  
(4)现场勘验要全面客观反映出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方位,现场勘验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现场提取物证的具体位置,尸体的位置,同时配有现场相关刑事照件。检查笔录要记录清楚被检查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特征等情况。要注重在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体,指认处、抓获时所穿服装上发现能与案件联系起来的物证、书证的收集,如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作案凶器、足迹、血迹、体液、毛发、衣物等,并制作相应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和刑事照片,及时作出血型、指纹、DNA、药物鉴定等鉴定结论。
  
(5)书证(书信、字条、电话记录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达案发地点的相关书证等),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相关行为。
  
(6)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被录音、录像后形成的视听资料,要具备连续性、原始性,且要有来源说明。
  
(7)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以不作为方式的,要查明其对防止他人受伤害结果的发生负有法定的义务或前期行为带来的义务,其能够履行但没有履行。
  
4、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及到他人身体健康,即他人的身体权遭到了侵犯)
  
(1)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被害人亲友及犯罪嫌疑人对尸体、随身物品的辨认笔录,对被害人身份不能识别的要做DNA鉴定。
  
(2)物证,如提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提取笔录。
  
(3)被采样作同一DNA鉴定的亲属对与死者关系的证词。
  
(4)被害人及其亲友对被害人被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作的证言,要排除被害人因身体原因受伤害或死亡的可能。
  
三、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上述证据要严禁以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手段、方式取得,讯(询)问当事人时要二名以上侦查 (检察)人员进行,要准确、完整映被讯(询)问人的原话或原意,笔录要记明讯(询)问的起至时间,要有被讯(询)问人看过或听过笔录的签名或盖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具有鉴定资格,现场勘查、提取、扣押物品时须有见证人在场,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复印件的来源。
  
(二)对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的犯罪主观故意,一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确定,二不能客观归罪,要充分收集案发原因、作案工具、致伤(死)部位、作案手段、作案后的表现等方面的证据。
  
(三)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各自的地位和作用要清楚。
  
(四)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要清楚。
  
(五)要注重现场遗留物品的提取和鉴定工作,尤其是能把犯罪嫌疑人和案件联系起来的物品要提取和鉴定。
  
(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相关证人对物证、书证、犯罪现场或者犯罪嫌疑人要有辨认笔录。
  
(七)讯问重大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
  
(八)致被害人死亡的,尸体解剖后要保存病理切片,以备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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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伤害鉴定的具体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司法鉴定的标准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应该说明的是,在上述的鉴定标准中,鉴定依据是依次选择的,也就是说:有国家技术鉴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鉴定;如果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专家们认可的标准鉴定;如果专家们公认的标准都没有的,则按照受理司法鉴定的机构自己制定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有在前的鉴定标准的,不适用在后的鉴定标准。 二、司法鉴定方式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只规定了应当将,鉴定过程如实记录,没有像司法鉴定这面全面的记录方式。 其中,如果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检查的、对重要检材取证的,司法鉴定规则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1、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2、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监护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单位、亲属、朋友。 3、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4、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5、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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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证据。主要查证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对于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和18周岁边缘年龄的查证,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证据,如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的证人证言等;2、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人的证言等;3、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和手段的证据,如伤情检验报告、医院病历资料、手术记录、护理记录;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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