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申请撤销监护权诉讼费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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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申请撤销监护权诉讼费是:50—100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撤销监护权的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处理,每件收诉讼费50至100元
我国申请撤销监护权诉讼费是多少?

一、我国申请撤销监护权诉讼费是多少?

我国申请撤销监护权诉讼费是:50—100元。民法典对撤销监护权要不要交诉讼费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的,需要交纳诉讼费。

应当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其他非财产案件处理,每件收诉讼费50至100元,一般法院都是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费

所谓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包括但不仅仅指原告和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可以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情形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如果发生了需要撤销或者是变更监护权的情形,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在必要的时候提起民事诉讼,也要注意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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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谁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我国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员包括: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以及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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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人的诉讼书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撤销监护人的诉讼书该怎样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撤销监护人的诉讼书怎么写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撤销×××为×××的监护人资格。
事实和理由:
……(写明撤销监护人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制定,供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基层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用。
2.申请人是有关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4.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可以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可以撤销监护权的情形
孩子当前的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行使身份行为和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扶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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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可以被撤销监护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不得放弃监护权。
《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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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撤销监护权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撤销监护权的条件是:监护人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者依照法律被取消监护人资格。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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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定监护权的撤销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不得放弃监护权。
《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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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撤销监护人资格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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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4)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5)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要提交什么资料
(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2)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3)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4、去哪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管辖。人民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监护资格可以撤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等专门机构。
2、监护资格可以被撤销吗?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监护资格被撤销之后还要承担抚养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对撤销监护人资格进行了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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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护人可以自己申请撤销吗?
我国监护人是可以自己申请撤销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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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护资格的撤销有哪些情形?
我国监护资格的撤销有七种情形: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的;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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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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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被撤销后,监护人的义务是否免除?
[律师回复] 对于监护人被撤销后,监护人的义务是否免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民法通则》、《残疾人保障法》都对监护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
(一)、
(二)、
(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讼的,人民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九条?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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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撤销监护人资格是特别程序吗?
我国撤销监护人资格是特别程序,适用一审终审。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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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母的监护权能被撤销吗
[律师回复] 对于父母的监护权能被撤销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根据《意见》,民政部门必要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同时,《意见》还明确,虐待未成年人6个月以上,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可永久剥夺监护资格。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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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问题解答如下,
1、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4)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5)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要提交什么资料?
(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2)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3)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4、去哪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管辖。
人民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法定的监护权是否能撤销?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不得放弃监护权。
《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
该怎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4)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5)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要提交什么资料?
(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2)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3)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4、去哪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管辖。
人民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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