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的流程如下:
1、债权人需要写起诉书,起诉书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信息,诉讼的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2、债权人需要收集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据。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提交起诉书、证据等的材料;
4、法院审查案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人要向法院预先交纳诉讼费用;
5、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在出庭审理案件,法院作出判决后,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6、如果一方不执行法院判决书的,在另一方申请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对于民间借贷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判决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事项并不相同,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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