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监护人关系法律流程是什么?
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做出侵害孩子健康、致使孩子处于危险困境的行为时,相关人员可申请解除监护关系,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确定后,是不得自行变更的。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所以,已经被确定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一方是无法自行主张取消监护权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律事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无须进行某种解除监护关系的法律形式。
但是对于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撤消其监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的,则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撤消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二、有权请求法院取消监护人资格的人有哪些?
1.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要是出现监护人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取消对方的监护人资格。
2.除一方父母以外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
若是监护人有任何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按照规定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同样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是除父母一方以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来向法院进行提出取消监护人资格,他人是没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监护人的合法权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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