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二、答辩状的特点有哪些?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三、答辩状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答辩人:张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栋1单元1号。
被答辩人:张__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栋3单元7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被答辩人所诉求的欠款,实际上是答辩人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这个事实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已认可。从法律层面分析,该欠条所拖欠的利息属欠款而非借款。借款是因双方基于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实而产生的债务,而本案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辩人的借款本金,因该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新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应属于欠款而非借款。
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辨认的借款本金,对于因该本金约定的利息而出具的欠条,被答辩人不应再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民法通则意见》第____5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答辩人计算复利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复利法院不应保护。
由于该利息属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本案,在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欠条时,被答辩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答辩人出具欠条时开始计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答辩状是需要在被告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来进行书写,一般是针对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答辩,同样也可以写出自己的观点,在提交签辩状时也可以一起提交相关的证据,这样自己的权益就可以依法的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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