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刑五年可以减刑两年半。可以减刑的条件:这种情况也不多,除非有钱去投资,所以大多数正常服刑的,3年半。刑罚的执行体现的是国家对公民人身、财产的保护以及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原则上是判多久就执行多久,但是刑法规定有减刑制度,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减刑的,当然减刑幅度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减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为2.5年5年之间(包括本数)参考法条:《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2、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减刑次数,但是却有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最多可减原判刑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贪污罪判刑6年,在看守所一年,还有五年的有期徒刑。
(3)如果在监狱表现好,可以判减刑最多3年。不管减刑几次,贪污犯最少要坐牢满3年。
综上所述,尽管《刑法》没有规定的减刑次数减刑的次数,但是一次减刑一般是不超过一年的,并且有相关的规定有什么情况是符合减刑的,而五年的一般正常来说不会超过减刑两年半的,但也会根据情况而定酌情减刑,所以罪犯可以在服刑期间为自己争取减刑的机会,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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