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签认罪认罚是好是坏
公安阶段可以认罪认罚肯定是好的,包括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犯下的罪行,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准确消息等,这样情况公安机关交到检察院的时候都会书面材料写明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检察院签署的,代表承受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检察院提供的量刑建议,原则上在公安机关认罪认罚的,检察院交到法院也会写明的,也会从宽处理,减少基准刑多。
二、哪些案件应当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恶案件;
2、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惯犯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5、其他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做到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与犯罪构成要件及主要量刑情节有关的事实清楚;主要犯罪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据以形成链条的证据之间无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犯罪具体时间、地点及细节无法查清的,可以概括表述,不影响犯罪事实成立。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严格把握主要犯罪事实是否查清,主要证据是否充分,证据存在严重缺陷、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证情形的,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那些情况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一些犯罪较轻的人来说肯定是好事,这样可以依法减轻判决,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甚至可以不予处罚或者撤销起诉。但是认罪认罚制度不适用于所有的嫌疑人,对于一些犯罪行为影响极大的人来说是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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