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签了,会对判缓刑有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犯罪分子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说明犯罪分子已经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是悔罪的表现,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同时还体现出犯罪分子再犯的可能性就比较小,如果犯罪分子是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在量刑建议中,是会建议人们法院判处缓刑的。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的适用条件为:
1、犯罪分子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犯罪分子在接受人民检察院讯问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然后认罚的,犯罪分子应当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然后人民检察院就可以在提起公诉时,对人民法院作出量刑建议,犯罪分子是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民检察院会提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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