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未成年盗窃派出所怎么处理?
不满16周岁的人,不再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刑法规定将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为已满16周岁,故在这之前的盗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大均不应定罪。如果未成年人在满16周岁前后,均实施盗窃行为,也仅应对其年满16周岁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不应把年满16周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一并作为犯罪追究。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多次盗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其16周岁以前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应计入“多次”。
在对未成年人具体量刑时,要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无悔改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
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的,按《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盗窃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处理未成年人盗窃罪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1、处理未成年人盗窃应贯彻两个特殊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原则。尽管很多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从手法、动机、结果看与成年人并无太大差别,但是,从其生理和心理发展的规律出发,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成年犯明知是触犯法律而故意实施的盗窃,与未成年犯明知是违法而故意实施的盗窃不同,根本的一点在于两者认识和控制能力的问题。成年人已经具备了认知和控制能力,应当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未成年人则处于认知力不足,自知力较差的时期,因而对未成年犯矫治重于处罚。二是个案处理原则。未成年盗窃犯中,一类是初犯、偶犯、浅尝犯罪禁果、罪责感易于激发,是容易矫治的对象。另一类是惯窃老手(非法律概念上的惯犯),自幼偷盗成性,由量变到质变,罪责感削弱,是较难矫治的对象。所以,要综观每一件未成年人案件的全局,分析每一个未成年犯的情况,给予恰如其分的处置,而不能一概而论,或设定若干模式依样照搬。
2、未成年人盗窃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司法认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⑴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⑵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⑶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的,因此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就应当注意有关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必要的时候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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