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12岁小孩盗窃怎么处理?
从法律上讲,不满12岁的孩子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无论他的行为如何都不构成刑事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不会受到刑事判决。
当然可以采取其他的手段帮助教育其改正错误。
按《刑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盗窃,不负刑事责任,可以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有保护、教育的责任,派出所把未成年人盗窃的情况通知学校,是便于学校掌握情况,对症教育,符合法律规定。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二、处理未成年人盗窃罪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1、处理未成年人盗窃应贯彻两个特殊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原则。尽管很多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从手法、动机、结果看与成年人并无太大差别,但是,从其生理和心理发展的规律出发,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成年犯明知是触犯法律而故意实施的盗窃,与未成年犯明知是违法而故意实施的盗窃不同,根本的一点在于两者认识和控制能力的问题。成年人已经具备了认知和控制能力,应当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未成年人则处于认知力不足,自知力较差的时期,因而对未成年犯矫治重于处罚。二是个案处理原则。未成年盗窃犯中,一类是初犯、偶犯、浅尝犯罪禁果、罪责感易于激发,是容易矫治的对象。另一类是惯窃老手(非法律概念上的惯犯),自幼偷盗成性,由量变到质变,罪责感削弱,是较难矫治的对象。所以,要综观每一件未成年人案件的全局,分析每一个未成年犯的情况,给予恰如其分的处置,而不能一概而论,或设定若干模式依样照搬。
2、未成年人盗窃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司法认定。“2006年未成年人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⑴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⑵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⑶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随着近年来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此时我们如果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监护他们不要干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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