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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高空抛物可能是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可知,关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故意高空抛物的最高刑罚可被认为是故意杀人罪。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我国相关法律提出许多具体措施。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二、高空抛物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逃避责任,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行为人高空抛物可能是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为这是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典》以及相关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显而易见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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